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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
2008
〕
42
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
2008
〕
5
号),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制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抓出具体成效。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和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农村经纪人、农业科技人员、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果树、茶树、桑树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列入对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目标考核重点。力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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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左右的努力,全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1000
个,
20%
以上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40%
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和销售。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市政府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农业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日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各成员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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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及时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财政每年要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协调、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统计汇总等工作;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促进其规范发展。
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壮大发展。
三、引导依法登记
对已建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引导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对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加快发展速度,允许多种形式,不设过高门槛。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
为了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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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四、落实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经工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作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奖励、项目扶持或贷款贴息;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及注册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载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申报和实施农业财政补助项目。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特别是投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应当优先安排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整合使用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土地整理、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二)金融支持政策
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实行优惠利率;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适当增加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各级保险机构应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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