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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录入时间:08-12-28 17:08:01文章作者:古蔺县招商局

 

(三)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用地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采取租赁、互换、股份合作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园区、养殖场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可视为农业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已按规定落实先补后占的可不缴纳开垦费,未落实的,需按规定缴纳开垦费。

 

(五)其它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缴路桥通行费。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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