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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泸州酒业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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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7
年
7
月
17
日
1
、全面落实
"
一审一核
"
的企业登记制度
,
积极推行互联审批制度。建立酒类企业
"
绿色通道
"
。在酒类企业登记注册中
,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即时办结
;
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
一律在当日内办结。
2
、对入驻或即将入驻酒业园区的企业
,
实行提前介入
,
预约服务
,
指派业务骨干专门负责
,
上门指导
,
现场办公
,
全程服务。
3
、放宽酒类企业集团登记准入条件
,
积极引导中小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5000
万元以上降低为母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
,
控股子公司可由原来的
5
个以上降低为
3
个以上
,
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原来的
1
亿元以上降低为
5000
万元以上。
放宽酒类企业名称的行业限制。企业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以上
,
经营范围所涉及的行业为
2
个以上的
,
可申请市级名称中使用
"
实业
"
字样表述行业特点。
对投资新办的酒类企业
,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
可先核发为期
1
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4
、
实行酒类企业年检免检制度。鼓励企业守信、守法经营。对规模较大、信誉良好
,
连续
2
年赢利和无违规行为的企业
,
经企业申请、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
可享受工商年检免审待遇。企业按规定报送工商年检材料
,
免予审查
,
即可通过年检。登记主管机关将免审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5
、对酒类企业不具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首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实行警示告诫制。对经济体制转轨中遗留的问题
,
先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的办法予以规范。
6
、在查处因定牌加工而产生的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时
,
对因无知或不知而首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可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行政告诫
,
免处罚款
;
对屡教不改、主观恶意违法
,
损坏泸州白酒声誉者
,
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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