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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政府交通物流业发展试行意见

录入时间:08-08-08 15:56:11文章作者:古蔺县招商局

上述奖励不分段计算。

( 2 )按照发展业绩情况,由县政府对发展物流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3、从2007年起,对货运企业从县外转入古商县入户的车辆,由县、乡财政补助给车辆入户企业下户、入户费用3000元/台;企业新购车辆入户,由县、乡财政补助给企业车辆入户费用1000元 /台。在我县新入籍的货船,县、乡财政补5000---10000元/ 艘。以上补助款每季度末由企业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支付给企业(此条暂定1年,待实施情况后再行修订)。

凡财政给予补助的车辆和货船, 3年内不得转出古蔺,如确需转出的,按年限计算退回所得补助。

14、县内金融机构对货运企业新购车辆、货船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县乡财政对发展前景好、税收贡献大的重点货物运输企业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15、鼓励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重组、联营,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六、保障措施

16、加强领导。县上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交通、经商、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交通物流业的工作领导组,切实加强对交通物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17、各乡镇要加强安全管理、属地管理、税费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业主将挂靠在县外的车辆、船舶转回县内的货运公司经营,积极引导其走公司化经营之路。

18、在车辆、船舶转户、入户过程中,县交警大队、农机局、 海事处要协助企业办理车辆、船舶转、入户手续。对转、入户的车辆、船舶,县交警、农机、稽征、运管、海事等部门应简化手续,加快办事进程。

19、各级各部门要转变观念,从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切实为运输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工商、运管、路政、稽征、交警、农机、海事等部门的政策性收费要按最低限额收取、各行政执法部门须进一步规

 

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严禁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有关部门在货物运输业发展中的服务行为,要严格按照县工业发展软环境政策执行。

20、县内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对企业车辆、货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和车辆、货船的技术性能检测监督工作?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采取各种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1、本意见从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实施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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