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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泸州市委文件
泸委发〔
2008〕
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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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全力实施“四个四”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川委发〔
2008〕
6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充分开放合作,营造竞争优势,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承接载体与平台建设、政策与政务环境建设为主要推动方式,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协调推进,把泸州建设成为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四川突出南向与加强东向的“桥头堡”和川滇黔渝四省市结合部的经济发展高地。
二、目标任务
——承接规模进一步扩大。力争未来五年累计引进国内市外资金
88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
22%,其中“十一五”后三年年均增长
20%,“十二五”前两年年均增长
25%;利用外资
2亿美元,年均增长
45%。
——引进项目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未来五年引进投资总额
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5个以上,投资总额
1亿元以上的项目
20个以上;新引进国际国内
500强企业
8户以上。
——承接产业转移结构日益优化。未来五年高新技术、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引资比重进一步提高,其中制造业引资比重达到
50%以上;出口及服务外包
5-6亿美元。
——产业集聚效果明显增强。力争在未来五年以酒类、化工、机械、能源等优势产业为基础,形成和壮大优势特色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显著提升产业聚集力、要素转化力、市场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
——工业园区建设成效明显。到
2012年,重点培育纳溪化工园区、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
2个年产值“双百亿”园区;建设酒业集中发展区、长江机械工业园区、高坝工业园区、江南轻工业园区、泸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区
5个年产值“百亿”园区;把泸州经济开发区打造为年产值
50亿的园区。
三、工作重点
发挥资源优势承接产业转移。依托我市职业教育力量雄厚、劳动力资源富足、劳工成本低廉、煤炭(煤层气)储量大、中药材等动植物资源丰富,以及土地、用水、用电、用气、原材料等生产要素充足等优势,大力发展纺织、服装、皮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深加工产业。
发挥产业优势承接产业转移。依托我市酒业、化工、机械、能源(矿产)“四大产业”,着眼产业关联配套和产业链条延伸,发展壮大食品加工、油气化工、煤化工、装备制造、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建筑材料等产业及关联产业。
发挥区位优势承接产业转移。充分发挥我市地处川滇黔渝四省市结合部,川黔高速公路、泸渝高速公路、隆黄铁路、长江黄金水道“四大通道”逐步打通并形成完整的水陆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以及处于川黔渝“金三角”生态旅游区和泸州—宜宾—遵义中国名酒“金三角”国际旅游专线中心地带的优势,围绕打造川滇黔渝四省市结合部的现代商贸物流中心、旅游组织中心、教育培训中心和区域中心城市“四大中心”,大力发展商贸物流、城市建设、旅游观光、现代服务业等产业。
发挥园区优势承接产业转移。依托我市初具规模的酒业集中发展区、纳溪化工园区、长江机械工业园区、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等“四大园区”和各区县各具特色的工业园区,着眼集约利用土地,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产业。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促进政策
1
、财政促进政策
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预算,
2008年至
2012年,每年全市专项资金预算不低于
1.5亿元,其中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不低于
1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和银行贷款贴息等。
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在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减免。由市物价局牵头清理各类收费,并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减免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际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上的转移企业,从
2008年起,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
3年内由同级财政每年按本级税收留成部分
50%的比例以项目建设方式补助企业。转移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保投入,一次投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超过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同级财政按投资额的
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
50万元。对实际投资额达
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由同级财政对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支出给予
50%的补助。对市确定的重点产业转移项目,采取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通过定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全力支持,并在项目建成后对出资人或法人代表给予不低于
30万元的奖励。对龙头企业带动
5个以上市外关联企业转移到我市,且关联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达
2亿元以上的,对龙头企业法人及其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
50万元。鼓励发展物流企业,
3年内可免收其属于本级收入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转移企业整体收购我市国有企业的,按企业管理权限,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款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转移企业落户泸州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除享受省政府有关政策外,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3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和销售的企业,且在泸州境内年纳税达
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
10万元奖励。转移企业申办成功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检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
20万元、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
3年内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2
、税收促进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
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转移企业,
2010年前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
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
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
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暂有困难的物流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0.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金融促进政策
健全完善担保体系。在市政府现设立的产业担保基金的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担保基金额度,加大对转移企业的扶持力度。整合市、区(县)政府和民间担保公司资源,通过建立股份公司等形式,壮大自身实力,获得银行开展贷款担保资格认证,并降低担保收费,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物价等部门,整顿中介(资产评估)机构,规范中介(评估)行为,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降低企业贷款成本。组织有经济实力的企业集团,实行连锁担保。
由市经委牵头,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企业定期或不定期联系机制,采取政银企座谈会、企业推荐会、项目引资会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加政银企信息交流沟通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政银企广泛合作,为企业搭建融资服务平台。
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发放信用贷款,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并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鼓励并引导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寻求担保机构合作,帮助其实现贷款条件。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工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要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4
、用地用电用水用气促进政策
对产业转移项目的供地,在严格遵守国家土地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进入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或项目),当年免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和入户费,供电、供水、供气管线由工业园区统一接通到所在厂区。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工业园区规定的用水、用电和用气优惠价格。
5
、用工和培训促进政策
由我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配合转移企业招收工人,确保企业用工需求。我市享受政府扶持和补贴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优先为转移企业培养输送所需人才。依托我市雄厚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力量,由同级政府根据企业需要组织劳动力定向培训,为企业输送熟练技术工人,对符合就业再就业政策中关于培训补贴规定的,提供一次性培训补贴支持。产业转移企业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符合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6
、工商促进政策
放宽转移企业集团登记准入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5000万元以上降低为
3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由原来的
5个以上降低为
3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原来的
1亿元以上降低为
5000万元以上。
放宽转移企业名称的行业限制。企业注册资本为
200万元以上的,经营范围所涉及的行业为
2个以上的,可申请市级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表述行业特点。
7
、其它促进政策
建立由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检验单位共同组成“一门式”通关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简化通关流程,帮助企业提高通关能力。对取得“
AA类”、“
A类”资格的企业给予提前申报、加急通关、担保验放、联网监管等通关便利措施,实施“泸州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继续推广“江上申报、抵港验收”作业模式。
实施审批全程代办制度,由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选派得力工作人员协助,成立审批全程代办小组,为转移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办完项目审批所有手续。
对在转出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
,转移到我市后不需要重新评审,直接予以确认。
外来投资业主及其家属可办理本市户口,持暂住证的可视为本地市民,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鼓励企业业主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泸落户,在子女入学、就业、就医、社保等方面提供便利。
转移到我市的重点纳税大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以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二)加快园区建设
8
、科学规划布局。
由“四大园区”牵头单位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在
2008年底前完善酒业集中发展区、纳溪化工园区、长江机械工业园区、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四大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各区(县)在
2009年
6月前完成所属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在规划过程中,要注重围绕优势产业,突出不同功能和特色,推动园区形成产业链、产业集群。
9
、设立园区发展基金。
市、区(县)每年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或财政预算安排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园区建设,市本级
2008年安排总数不低于
3000万元,各区(县)
2008年安排不低于
100万元,今后每年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增加投入,加大对园区及入园企业的扶持力度。
10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由市、区(县)政府负责,在
2010年前,市属“四大园区”及泸州经济开发区、江南轻工业园区、泸县中小企业创业园的临江经济园区要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将道路、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和电视网络建设到园区,达到“六通一平”的标准。园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和电视网络建设由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建设。
11
、建立政府补贴机制。
政府每年从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
5%—
10%的比例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工业园区内的新建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征收后,全额返还市、区(县)两级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2
、保障园区用地指标。
对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用地优先考虑,每年省下达的用地计划主要围绕园区建设统筹安排,保障全市工业园区项目用地。
13
、创新园区开发模式
鼓励建设“业主开发型园区”。鼓励市内外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对所开发园区所产生的收益,由投资者和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具体分成办法由双方商定。
鼓励建设“整体转移型园区”。鼓励外地有实力的园区,以公司化运作方式实施跨地区联合开发。对开发新园区所产生的收益,由外地园区与当地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成,具体分成办法由双方商定。
鼓励建设“合作开发型园区”。鼓励各种资金以合资、参股等方式集中投入园区开发建设,市、区(县)政府以土地进行入股,所产生的收益按投资的比例进行分成,具体分成办法由投资者和当地政府商定。
鼓励建设“飞地型工业园区”。凡是各区(县)洽谈成功引进的项目,因地域限制、产业规划等原因不利于在本区域内实施的,可通过“飞地园区”项目机制,引到市内其他工业园区内落户建设。“飞地”投资项目和企业所产生的招商引资、工业产值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数值列入引进区(县)的统计范畴。“飞地园区”项目实现的地方财税收入,由园区所属财政与引进项目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成。
(三)建设标准厂房
14
、加大对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
建设标准厂房按最低价供地。从
2008年起,同级财政每年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园区内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市属“四大园区”,第一层按
30元
/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二层按
40元
/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第三层及以上按
50元
/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其它区(县)的园区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租用标准厂房
1年以上的企业,
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年租金
10%的比例给予补助。
15
、明晰标准厂房产权。
投资人独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经登记取得所有权后,可以依法抵押、转让及继承。标准厂房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资人可自主出租,也可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出租和管理。
16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和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3年内按
8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补助投资者。
(四)大力招商引资
17
、精心选择和包装招商项目。
由市招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委、市规建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加快建立项目包装、储备数量和质量评价目标体系。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立足长远,论证储备一批带动能力强、质量高、效益好的大型项目,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策划包装、重点推介。各级财政每年要在招商引资经费中安排项目策划包装专项经费,用于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的策划包装。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资金、技术投入,策划包装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招商项目。
18
、动员各方力量招商引资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积极投身招商引资,其招商引资的目标任务和奖惩办法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另行制定。
要把招商一线作为培养和选拔干部的主战场。每年市、区(县)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到东部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学习交流或直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把学习外地成功管理经验和招商引资的成绩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泸市府发〔
2007〕
6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进转移项目的社会引资人员给予重奖。加大对招商引资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19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督促和引导各级招商引资机构、经济部门、工业园区,充分发挥招商主体作用,成立若干专业招商小分队赴各地开展专题招商、定点招商、驻点招商;全力以赴抓好重点项目的协调跟踪服务工作,对投资
1亿元以上的转移项目,实行市领导联系推进制度,并配置“项目秘书”;坚持企业为主的招商策略,依托骨干企业引资嫁接,依托外来企业增资扩股,依托在泸州的外商以外引外,依托外贸企业延伸拓展,依托民营企业主动出击,不断扩大以企招商的规模;积极做活中介招商、会展招商、网络招商,优化招商方式,降低招商成本,提高招商效率;深入推进产业集群招商,拓展大企业引进关联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渠道,建立产业集群招商的推进机制,以企引企,以点带面,培育一批产业相对集中、关联度高、特色鲜明的产业群。
(五)营造良好环境
20
、加快改善承接条件。
以川黔高速公路、泸渝高速公路、川黔铁路、长江黄金水道“四大通道”为重点,鼓励国内外企业参与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尽快形成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快速运输通道,构建便捷通畅、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综合物流体系。依托泸州港集装箱码头,申报设立泸州保税物流中心,为企业提供与东部沿海相同的进出口贸易平台。吸引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和参资入股等方式,参与融资担保、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法律服务等各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各类区域性专业化市场建设。
21
、优化政务环境。
建立以政府信用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法制环境建设,保障产业转移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治乱减负”力度,整顿市场秩序,积极协调解决企业投诉,为产业转移企业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速度。转移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制,完善“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网上审批”等审批服务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对签约的重点项目,实行“签约—落地—投产—达效”全程跟踪和“保姆式”服务。对破坏投资环境、阻挠承接产业转移的人和事,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及时介入,进行严肃查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
22
、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市委、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研究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承接产业转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组织协调、跟踪服务、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
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23
、建立目标责任制度。
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优先条件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它评优资格。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制订适合本地区的更为灵活可行的措施办法。
本实施意见从
2008年起施行。
附件:泸州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组名单
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08
年
5月
26日
附:
泸州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组名单
组
长:朱以庄
市委书记、市长
副组长:刘国强
市委副书记
杨文杰
市委常委、副市长
李小端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骆
玲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文
江阳区委书记
刘
云
龙马潭区委书记
陈冠松
纳溪区委书记
肖荣华
泸县县委书记
李
波
合江县委书记
张文军
叙永县委书记
朱家德
古蔺县委书记
汪建国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
洪
市招商局局长
伍福钊
市国土局局长
税光跃
市发改委主任
李
锋
市经委主任
李必中
市国资委主任
郭
庆
市规建局局长
康立沙
市财政局局长
梁中元
市交通局局长
袁顺康
市环保局局长
张清满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鞠
丽
市商务局局长
林
海
市国税局局长
李
冬
市地税局局长
欧海林
泸州质监局局长
罗晓健
市人民银行行长
李永安
市工商局局长
葛大全
成都海关驻泸州办事处主任
秦惠光
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骆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洪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仅通过党政网发出】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业转移
意见
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
2008
年5
月26
日
印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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