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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7-29 09:35:4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征求意见期间提交书面材料,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陈波,联系电话:0830-7366000,电子邮箱:991466806@qq.com。

 

附件:关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



 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9日


附件:


关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古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2026年1月1日起古蔺县城规划区、东创园区、郎太片区、龙山片区、茅溪片区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即彰德街道、金兰街道、永乐街道、太平镇、二郎镇、龙山镇、茅溪镇、石宝镇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其他乡镇鼓励使用预拌砂浆。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拆除。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按照《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泸住建发〔2023〕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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