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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关于征求《古蔺县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2028)(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的公告

来源:古蔺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发布时间:2025-11-13 09:51:45 浏览次数: 【字体:


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由我局牵头草拟《古蔺县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2028)(征求意见稿),欢迎大家于2025年12月12日前通过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修改建议反馈至古蔺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公告时间:2025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12日

地址:古蔺县金兰街道金兰大道600号(二楼)

联系人:周益,电话:0830-7376991

邮箱:1123665044@qq.com

 


古蔺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5年11月13日

 

 

古蔺县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2028)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采取有力举措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向好,推动古蔺县服务业提档升级,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助推古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月度、年度升规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补;对首次月度、年度升规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奖补。

(二)鼓励企业稳定经营。对第二年、第三年继续稳在限上的,增速实现正增长且经营情况好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每户2万元、1万元“稳限”奖励。对第二年、第三年继续稳在规上的,增速实现正增长且经营情况好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并纳入直接核算的重点服务业企业,根据升规档次每年分别给予每户3万元、2万元、1万元“稳规”奖励。

(三)鼓励企业“上台阶”。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达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10亿元(不含)、1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达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住宿餐饮企业年经营规模达4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服务业企业年经营规模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连锁经营。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县内每新增一个连锁店奖励2万元、在县外每新增一个连锁店奖励5万元,每年每户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企业主辅业务分离。鼓励工业、农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批零贸易、研发设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成立服务业企业,分离企业当年实现升规入统的,在享受升规入统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3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市场拓展。对商贸服务企业参加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展会和推介活动,按照境外、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补贴。

(七)支持发展对外贸易。对首次完成海关出口备案并产生外贸实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建设境外展示销售中心、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和边境仓、国际业务营销网点等实现外贸增长的企业,按实际投资的30%给予奖励(不含人员工资,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

(八)支持行业补短。鼓励培育或引进信息服务业企业等填补本县行业空白的规上企业,在享受升规入统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

(九)支持检验检测业发展。鼓励建设白酒等标准化检验检测机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独立法人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分别再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纳入服务业规模以上统计的寄递物流企业,且年出货单数在40万件且增幅10%以上,补助5万元。鼓励物流企业搭建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对平台软件开发及硬件投入,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公铁水等多式联运,对主营建材、矿产类等年货运量突破100万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营粮食、白酒、农特产品等年货运量突破1万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十一)支持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商业街区(美食街、步行街等),分别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成功申报省级、市级行业部门认定的“天府名菜”“天府名店”等餐饮品牌,分别给予申报主体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培育电商经济。支持发展电商零售,对年线上销售额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网红带货”“线上促销”等形式网销本地农产品,对年网销本地农产品金额2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网销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网销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开办且符合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开办支持,对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给予6万元奖励;对经营场所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营场所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统一结算。鼓励专业市场(包括二手车、建材、家居家装、农贸等)、特色商业街等组建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的企业,对纳入统计报表且运营稳定一年后的,按不超过主营业务的3‰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四、促进消费提质升级

(十四)支持发展首发经济。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在古蔺开设首店给予支持,按品牌层级、市场影响力等进行综合评分,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打造消费新场景。对首次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消费新场景的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及以上的,除享受上级奖补支持政策外,分别一次性给予县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六)支持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围绕餐饮、住宿、文旅、商贸、家电家居等消费领域,持续开展消费券发放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联盟等主体,联合企业商户举办农特产品展、美食展等各类主题展会促消费活动。对举办展期3天(含)以上、主展场展览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消费类展会主办方或承办方,给予3万元激励;展览总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激励金额增加2万元,单个展会激励总金额最高10万元。对企业赴境外自办产品展会、专场推荐会等经贸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推广费(不含人员差旅)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附则

(十七)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多项不同类别奖励措施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已发布的现行有关扶持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不重复申报原则由企业选择申报。国家、省、市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措施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和组织申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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