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省级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工作,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票据管理权限,在本级财政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财政票据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票据购领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发放财政票据销毁的管理监督工作,未经票据管理部门查验,票据购领单位不得销毁财政票据。
第四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票据管理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票据购领单位应报票据管理部门批准,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条 财政票据销毁目前采用化桨销毁的方式,由票据购领单位联系销毁地点(纸厂)。其他销毁方式不得污染环境。
第六条 销毁范围:
(一)已使用且已满保存期限的财政票据存根;
(二)因毁损变质不能使用的财政票据;
(三)因改版、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按政策规定已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
(四)因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责变更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销毁程序:
(一)票据购领单位向票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销毁财政票据的领用时间、票据种类、数量、收费情况、属缴入财政专户的是否按要求缴库、使用时间是否符合(满5年)等有关情况,并填写《泸州市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报票据管理部门。
(二)需销毁的票据要按顺序分类装箱,并在箱外贴上标签,注明领用时间、票据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备查验。
(三)票据管理部门根据票据购领单位报送的《泸州市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等材料,对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资金收缴、保存期限等情况进行清点核对。
(四)对于销毁时间,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后与单位商定销毁时间、地点,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销毁(以下简称监销)。
(五)票据管理部门现场监销财政票据时,参与票据销毁相关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财政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保存期限等信息与《财政票据销毁登记表》是否一致,并于销毁后,在《财政票据销毁记录》上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归档保管。
第八条 票据购领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