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行政处罚有法可依
近日,笔者从古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获悉,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事业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登记或被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不按规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开办资金的;伪造、涂改、租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租借单位印章的;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可根据上述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的事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括: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责令停止活动,并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等。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上做到了违法必究,处罚有法可依。(县人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