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检查相关公示

来源: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21 09:50:13 浏览次数: 【字体:

附件1

行政检查人员清理公示表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执法岗位

执法类型

编制类别

1

陈银贵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040799021

古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

行政

2

罗勇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040799022

古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

事业

3

周苓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040799023

古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

行政

4

杨光福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040799024

古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

事业

5

肖厚彦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040799025

古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

事业

6

陈秀玲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040799044

古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

事业

7

何林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040799026

古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

行政

8

重东旭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040799027

古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

事业

9

杨婷婷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040799030

古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

事业

10

祁苓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040799032

古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

事业

 


附件2

行政检查事项清理公示表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管理单位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未达到的,应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适量核减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致府规章】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执法巡查、执法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按照职权划分实施行政许可,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3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对象等级

检查依据

1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管理单位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未达到的,应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适量核减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2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致府规章】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执法巡查、执法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按照职权划分实施行政许可,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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