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对象等级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巡查、举报、卫片执法等方式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管股、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巡查、举报、卫片执法等方式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
2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督查、巡查、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反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地保护监督股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督查、巡查、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反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行为 | |||||||
3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检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未被督查、巡查、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反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行为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地质环境监测站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督查、巡查、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反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行为 | |||||||
4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矿产股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督查、巡查、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反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律法规的单位 | |||||||
5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开采的单位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开采地下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观测,定期将观测资料报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矿产股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督查、巡查、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反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开采法律法规的单位 | |||||||
6 |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矿产股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督查、巡查、举报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 | |||||||
7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数量、等级、生长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保护经费。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造林科技推广站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督查、巡查、举报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的行为 | |||||||
8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督查、巡查、举报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 |||||||
9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督查、巡查、举报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 |||||||
10 | 森林防火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本行政区域内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火灾预防股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消除隐患,未尽森林防火责任 的单位 | |||||||
11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质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造林科技推广站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督查、巡查、举报的存在林木种子质量问题的单位 | |||||||
12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造林科技推广站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督查、巡查、举报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 |||||||
13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调查、观察和检疫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造林科技推广站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调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植物产品 | |||||||
14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调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植物产品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中心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仍不整改的 | |||||||
15 |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股 | |
专项检查 | 重点检查对象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仍不整改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