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司法局关于公布古蔺县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5〕2号)要求,县司法局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理工作。经审核确认,现将古蔺县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理结果公示如下。
一、县级检查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31个)
古蔺县国家保密局
古蔺县档案局
古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古蔺县新闻出版局
古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古蔺县发展和改革局
古蔺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
古蔺县教育和体育局
古蔺县公安局
古蔺县民政局
古蔺县司法局
古蔺县财政局
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古蔺县交通运输局
古蔺县水务局
古蔺县农业农村局
古蔺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古蔺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古蔺县卫生健康局
古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古蔺县应急管理局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古蔺县统计局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古蔺县医疗保障局
古蔺县税务局
泸州市古蔺县生态环境局
古蔺县气象局
古蔺县消防救援局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个)
古蔺县残疾人联合会
古蔺县烟草专卖局
二、乡镇(街道)级检查主体(23个)
彰德街道办事处
金兰街道办事处
永乐街道办事处
太平镇人民政府
二郎镇人民政府
大村镇人民政府
石宝镇人民政府
丹桂镇人民政府
茅溪镇人民政府
龙山镇人民政府
观文镇人民政府
白沙场镇人民政府
德耀镇人民政府
皇华镇人民政府
石屏镇人民政府
东新镇人民政府
椒园镇人民政府
马蹄镇人民政府
黄荆镇人民政府
白泥镇人民政府
马嘶苗族乡人民政府
箭竹苗族乡人民政府
大寨苗族乡人民政府
上述行政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今后设立和新增的行政检查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备执法依据。
古蔺县司法局
2025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