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古府复决〔2025〕43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决〔2025〕43号
申 请 人:罗远强。
被申请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自然资规案处〔2024〕16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6日收悉,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自然资规案处〔2024〕16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使用土地的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并作出合理处理,充分考量申请人的实际困难。
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并非出于故意而非法占用马嘶苗族乡同心村五组的土地。申请人系同心村村民,为响应地方烟草种植产业发展,于2024年8月向同心村村民委员会申报建设烤烟房,用于解决130亩烤烟的烘烤难题。村委会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后,口头同意建设,申请人遂投入资金建成烤烟房,绝无恶意侵占集体土地资源之意。二、行政处罚有失公平,申请人家庭面临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长期需耗费高额的医疗费用,家庭经济负担极为沉重,且申请人是肢体残疾人,修建烟房是为了改善生活,因为残疾有时没办法生活自理。在此种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缴纳罚款,对申请人的家庭而言,是难以承受的巨大压力。此种处罚方式未充分考虑到申请人家庭实际状况,缺乏对人性的考量,明显有失公平。三、行政处罚程序或许存在瑕疵,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充分倾听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未给予申请人足够的机会来阐释土地使用的实际缘由和背景情况,在未全面了解事实的前提下便仓促作出处罚决定,不符合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求,极有可能导致处罚结果的不公正。基于以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错误,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自然资规案处〔2024〕16号)主体合法,没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接到反映称古蔺县马嘶苗族乡同心村五组小地名“梨子树”存在占地修建烤烟房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因案情复杂,申请延期办理至2025年4月25日,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古自然资规案告〔2024〕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古自然资规案听〔2024〕16号),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于2025年4月2日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申请人。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9月,申请人在未申请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周永培家位于古蔺县马嘶苗族乡同心村五组小地名“梨子树”的集体土地用于修建烤烟烘干房。2024年12月27日,在申请人的指认和同心村党支部书记罗兵的见证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被申请人当场对罗远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古自然资规责停〔2024〕12-2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古自然资规案改〔2024〕12-27号),因申请人拒绝签收,在同心村党支部书记罗兵的见证下通知书留置送达张贴于申请人在同心村五组小地名“梨子树”占用集体土地新建的建筑物上。为查明事实真相,2024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挖机驾驶员叙永县黄坭乡金星村二组26号村民杨树余、土地使用权人同心村五组1号村民周永培、同心村五组组长罗良远、同心村村支部书记罗兵、自然资源站站长罗广宇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杨树余、周永培、罗兵、罗良远身份证复印件、罗远强身份信息。因申请人拒不接受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在同心村村副主任罗勇的见证下,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2024〕12-30号),文书张贴于申请人同心村五组34号房屋门口,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调查,但通过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在抖音号55*****47发布的视频内容反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申请人自己承认在同心村五组小地名“梨子树”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以及堆放砂石,是租用马嘶苗族乡同心村五组村民周永培的土地修建的烤烟房。2024年12月30日,被委托单位四川恒兴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宗占地情况进行实测,并于2025年1月5日出具了《测绘报告书》(川恒测20250011号),报告显示申请人修建烤烟烘干房建筑面积231平方米、阳沟面积94平方米、碎石堆放区396平方米,占地面积共计721平方米。经套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审查图》审查显示,申请人占用土地面积0.0721公顷(721平方米),其中城市开发边界面积0公顷(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0488公顷(488平方米),生态保护红线0公顷(0平方米),其他耕地0公顷(0平方米),其他空间面积0.0233公顷(233平方米),该宗土地721平方米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套合套用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显示,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面积0.0488公顷(488平方米),农用地面积0.0233公顷(233平方米)。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将测绘结果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对测绘结果提出异议。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过程中,经现场核实,申请人已将原来堆放碎石的耕地进行恢复并种植烤烟,违法修建烤烟房和后阳沟的325平方米基本农田没有拆除恢复,被申请人对非法占有的32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95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8750元。四、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之规定,是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受让取得,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占用土地即属于非法占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等建设,应符合规划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人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8750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3.工作人员于2025年4月2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送达上述告知书后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处罚程序无瑕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具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罗远强为古蔺县马嘶苗族乡同心村五组村民,接古蔺县马嘶苗族乡上报,罗远强占用马嘶苗族乡同心村五组小地名“梨子树”基本农田修建烤烟烘干房,经制止无效,请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该违法线索进行登记,经初查后,于2024年12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对罗远强修建烤烟烘干房占地建设面积进行现场勘测并制作现场勘测图、现场勘测笔录,经勘测现场修建砖混结构平房七间,罗远强无法提供合法用地手续,执法人员对罗远强留置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委托四川恒兴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对罗远强在马嘶苗族乡同心村五组小地名“梨子树”涉嫌非法占地修建烤烟烘干房的占地情况进行测绘。2025年1月5日,四川恒兴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测绘报告书》,测绘结果显示:测绘总面积721㎡,其中建筑面积231㎡、阳沟面积94㎡、碎石堆放区396㎡,套用古蔺县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截图显示农用地面积0.072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488公顷;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审查图显示用地总面积0.0721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0488公顷、其他空间面积0.233公顷,审核意见该用地范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将测绘结果告知罗远强。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呈批延长案件办理时间一个月。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留置送达罗远强家中,同日对罗远强占地建设恢复情况进行现场勘测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再次勘测时罗远强修建的建筑物未拆除恢复耕地,建筑物前面及旁边在整改恢复中,其余部分已恢复土地种植烤烟;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审查图显示用地总面积0.0325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面积0.0325公顷,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对罗远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自然资规案处〔2024〕16号),该决定书认定:罗远强于2024年9月至今,未经批准占用古蔺县马嘶苗族乡同心村五组小地名“梨子树”的集体土地修建烤烟烘干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对罗远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325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罗远强退还非法占用的325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罗远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共计罚款人民币950元/平方米*325平方米=308750元。被申请人将该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罗远强,罗远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6月4日,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至申请人罗远强违法占地修建烤烟烘干房现场进行查看,罗远强新硬化烤烟烘干房前方“檐坎”部分,后方阳沟部分已新硬化修建建筑物,现场仍有人员在施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罗远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远强涉嫌非法占地案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看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申请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一、申请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325平方米修建烤烟烘干房的事实有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测绘报告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申请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烤烟烘干房,且所占用集体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参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中四川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50元的罚款”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在处罚标准范围内。二、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烤烟烘干房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先后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责令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有关陈述申辩各项权利,后在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本案的程序合法。三、经证人证言证实,马嘶苗族乡政府、自然资源站及村民委员会发现申请人涉嫌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烤烟烘干房的行为后,多次到现场进行沟通,但申请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不配合调查处理,申请人称村委会工作人员口头同意建设并无恶意侵占集体土地,与本机关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在调查处理程序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文书时,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留置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调查处理,也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提出陈述申辩等,申请人自行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确有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被申请人在送达处罚告知时,对申请人违法占地情况进行了再次勘验,在最终作出处罚决定时对申请人已恢复种植的部分土地未予以处罚,对未恢复土地原状的325平方米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自然资规案处〔2024〕16号)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罗远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自然资规案处〔2024〕1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