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古府复决〔2025〕45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决〔2025〕45号
申 请 人:吴建红。
被申请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安置过渡费的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拒绝支付安置过渡费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古蔺县安置过渡费相关规定,立即向申请人足额支付以下费用(计算依据及标准详见事实和理由):居住安置过渡费204800元,生产房安置过渡费222600元,合计427400元。
申请人称:一、安置过渡费计算的政策依据与明细。1.居住安置过渡费(家庭共4人)政策标准,根据《古蔺县安置过渡费政策》规定,过渡期1-12个月,按350元/人/月标准支付;过渡期13个月至安置协议签订当月,按500元/人/月标准支付;安置协议签订后因装修延迟的过渡期,按同标准延续支付。具体计算为前12个月:12个月*350元/人/月*4人=16800元;中间88个月(2017年6月-2024年9月):88个月*500元/人/月*4人=176000元;装修延迟6个月:6个月*500元/人/月*4人=12000元;总计16800元+176000元+12000元=204800元;2.生产房安置过渡费(面积140平方米)政策标准,根据《古蔺县安置过渡费政策》生产经营性用房过渡费按15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过渡期自房屋拆除之日起至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止,装修延迟期同标准延续。具体计算为拆除至协议签订100个月:100个月*15元/平方米/月*140平方米=210000元;装修延迟6个月:6个月*15元/平方米/月*140平方米=12600元;总计210000元+12600元=222600元。二、申请人自主选择权及明确意思表示的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古蔺县安置过渡费政策》明确赋予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过渡费或过渡房安置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干涉。自征地协商至房屋拆除后,申请人通过以下方式持续、明确作出意思表示:1.2016年6月23日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申请人多次当面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拒绝入住安置过渡房,要求按政策标准支付过渡费,并强调该选择为家庭一致决定;2.申请人从未签署任何过渡房入住协议或办理入住手续,从未前往过渡房现场查看或确认位置、面积等信息,持续通过电话、现场沟通等方式向被申请人主张过渡费权益,未对过渡房安置作出任何接受性表示。三、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分析。1.剥夺申请人法定选择权构成实体违法,申请人已依据《古蔺县安置过渡费政策》明确选择过渡费补偿,被申请人却以已分配过渡房为由拒绝支付,违反政策中自主选择的强制性规定,直接侵害申请人基于选择权产生的财产权益;2.未履行合理协商与记录义务构成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已明确拒绝过渡房的意愿进行书面记录或协商,单方面以分配过渡房替代申请人选择,未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的程序性权利,导致申请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主张选择权。
被申请人称:一、古蔺县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所在村社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程序合法,并对申请人户进行了补偿安置。2010年3月17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0〕315号文件批准古蔺县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原古蔺镇长沙村七社集体土地35.97亩。2010年3月25日,古蔺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古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古府布〔2010〕4号),2010年4月10日,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古蔺县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公告》(古国土资布〔2010〕11号)。2011年4月1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326号文件批准征用古蔺县2010年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其中批准征用长沙村七社7.5425公顷(113.1375亩),古蔺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了古府地布〔2011〕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时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古国土资公〔2011〕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两个批次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行了公告,同时在公告中均明确了补偿标准及其所依据的文件,并公布了办理征地补偿的时间、地点和处理方式。在实施征地中依法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并对该社人员进行了安置后,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2日向长沙村七社送达了古国土资函〔2011〕197号交地通知书。申请人吴建红所有的房屋在被征地范围内,因安置补偿未达成协议,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房屋建筑物补偿款、房屋宅基地补偿款以及人员安置费存入古蔺县工商银行吴建红的个人账户,并已通知其领取。2012年6月19日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对吴建红作出了《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吴建红不服,向原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原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泸市国土资复〔2012〕7号),决定维持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19日对吴建红户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13日向吴建红户下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申请人仍不搬迁。古蔺县人民政府遂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19日对申请人户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通知,古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川0525行审1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通知,并由古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行政裁定书送达了申请人。2016年6月23日,古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实施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将房屋予以拆除。二、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过渡房,申请人拒绝接受。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5号)、《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古蔺县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公告》(古国土资布〔2010〕11号)规定,农转非人员房屋安置实行货币补助安置,安置办法如下:(一)对整社统征的农业合作社、安置对象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现在劳改、劳教人员),和原征地农转非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人员及其他空挂户和人员,不享受房屋的货币安置。(二)对部分征地的农业合作社安置对象为依法计算确定的农转非人员。(三)每名安置人员按每人30㎡享受还房面积,其还房价格按被征地所在地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参照执行(具体标准另行制定)。2015年11月17日,古蔺县土地统征中心向申请人留置送达《关于吴建红户搬迁房屋后安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购买定向限价商品房90平方米,按照就近提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原则,购买定向限价商品房地点位于古蔺县东城创业园区蔺州国际还房点。相关安置政策规定,我县对暂未安置的拆迁户,第一年按照每人每月350元发放过渡费,超过一年仍未安置则按500元标准发放过渡费(若政策变动按政策执行);如果申请人不愿意享受过渡费安置,可以选择在凤凰城为申请人提供过渡房(房号24-3-6-3,面积91.21平方米)居住至定向限价商品房抽签分房为止,但必须根据过渡房面积扣减相应的过渡费。但申请人未作回应,也未参加定向限价商品房抽签分房。被申请人又在保安路安置小区落实B3-5-2号房120平方米、临保安路门面房60平方米供申请人户过渡,并把申请人户的生活物品搬至B3-5-2号房中,其他物品搬入门面房中。凤凰城小区24-3-6-3号房仍做了保留,作为向申请人提供的过渡房源,原古蔺镇东新街社区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了申请人领取钥匙入住,但申请人未给予回应。申请人在其《房屋安置过渡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表示,拒绝入住安置过渡房,未对过渡安置房作出任何接受性表示。综上所述,古蔺县人民政府征收申请人所在村社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程序合法,并对申请人户进行了补偿安置。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户的搬迁落实了过渡房源,且已尽到告知义务,故申请人诉求支付过渡费的问题无相关依据支持,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古蔺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原古蔺镇长沙村七社集体土地,发布了《古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古府布〔2010〕4号),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古蔺县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公告》(古国土资布〔2010〕11号),申请人的房屋在被征地范围。2012年6月19日,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对吴建红作出了《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申请人不服,向原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原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30日对该户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通知。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户下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申请人仍不搬迁。古蔺县人民政府遂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19日对申请人户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通知。古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川0525行审1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原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通知,并由古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5年3月10日,古蔺县土地统征中心出具关于吴建红户搬迁房屋安置告知书,载明吴建红户可以选择两种过渡方法:1.享受过渡费自行租房;2.如不愿意享受过渡费安置,可以选择在凤凰城小区内为其提供过渡房(房号24-3-6-3,面积91.21平方米)居住至定向限价商品房抽签分房为止,但是需要根据过渡房面积扣减相应的过渡费。申请人未作回应,也未参加定向限价商品房抽签分房。2016年6月23日,古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实施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将申请人房屋予以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吴建红身份证复印件,安置过渡费申请书,关于吴建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申请书,古蔺县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关于吴建红反映问题的回复,信访复核申请书,告知书,关于向吴建红户临时提供生产用房的协议,关于处理吴建红户房屋搬迁后过渡问题的协议,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川052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2021)川05行初53号行政裁定书,领款通知及送达回证,古蔺县古蔺镇长沙村七社土地补偿费用计算表,古蔺镇长沙村房屋拆迁补偿费发放交接表,古蔺县土地统征整理中心委托付款花名册,古蔺镇长沙村构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发放清单,关于吴建红户搬迁房屋后安置告知书,关于通知吴建平、吴建红领取过渡房钥匙的情况说明,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5号),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古蔺县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的批复(古府函〔2010〕72号),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古蔺县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的请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古蔺县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公示图片,2010年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古国土资公〔2011〕14号),古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古府布〔2010〕4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修正)“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申请人房屋的征收是由古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要求支付安置过渡费的主体应是古蔺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是古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人要求支付安置过渡费的主张,应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吴建红的行政复议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建红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