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古府复决〔2025〕48号)

来源:古蔺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10:00:49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县人民政府

 

                   古府复决〔202548

 

  人:陶平虎

被申请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陶平虎反映问题的回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422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427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5328作出的《关于陶平虎反映问题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将处罚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位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大寨乡大寨村7组。案涉土地因中石油公司118H3井场建设项目被纳入使用范围,近期申请人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在合法承包的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在征地手续未办理、征收补偿未完成的情况下,案涉项目并不具备合法的用地手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5117日通过邮政EMS(邮寄单号:138*******821)邮寄的方式向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查处申请,请求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附近土地上进行违法施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经物流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26日签收。后申请人于2025329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陶平虎反映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回复》称该公司与大寨苗族乡大寨村村集体签订租用合同并进行了补偿,该公司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目前该临时用地手续仍在一年复垦期内,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暂未发现您反映的情况。申请人认为案涉《回复》内容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与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大寨乡大寨村村委会签订《大寨村土地流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将申请人在大寨村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大寨村村委会,用于流转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用于117H3井场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土地流转期限自20191231日终止,合同到期后申请人明确主张不再继续流转。但该处土地始终处于被占用的情况,土地被强制流转,申请人无法继续使用,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案中,在征收补偿未完成、临时用地未经申请人同意、补偿款未发放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强行占用申请人土地的行为明显违法。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负有对案涉土地上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认定不清,未履行法定职责,且未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陶平虎反映问题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便着手进行调查核实,于2025328日将《关于陶平虎反映问题的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二、浙江油田(泸州)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手续仍在一年复垦期内,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经核实,浙江油田(泸州)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租用申请人及其余农户的土地,用于页岩气勘探建设。该公司与大寨苗族乡大寨村村集体签订租用合同并进行了补偿,该公司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批文号:古自然资规行审临函〔20236号)。目前该临时用地手续仍在一年复垦期内,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陶平虎反映问题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浙江油田(泸州)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临时用地手续仍在一年复垦期内,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陶平虎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材料,要求查处大寨苗族乡大寨村7组关于该户的土地被违法占用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26日签收。20253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陶平虎反映问题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该回复载明,该处建设是浙江油田(泸州)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租用申请人户及其余农户的土地,用于页岩气勘探建设,该公司与大寨苗族乡大寨村村集体签订租用合同并进行了补偿,该公司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批文号:古自然资规行审临函20236号),目前该临时用地手续仍在一年复内,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暂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后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20211020日)记载对YS117H3平台面积和使用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土地坐落为大寨苗族乡大寨村六组,勘测面积18382.09平方米。被申请人提交的《YS117H3平台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记载土地位置为大寨苗族乡大寨村6社,项目用地总规模1.8382公顷,并附图。被申请人提交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202385日签订)记载的临时用地单位为浙江油田(泸州)油气开发有限公司,被占地单位为古蔺县大寨苗族乡大寨村六社,临时使用土地1.8382公顷所属集体为大寨苗族乡大寨村六社,具体面积和位置以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被申请人提交的《临时用地申请书》(202383日)记载浙江油田(泸州)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拟临时使用大寨苗族乡大寨村六社集体土地1.8382公顷,用于YS117H3平台页岩气勘探工程建设,使用期限8个月。被申请人提交的《权属情况汇总表》(20211024日)记载YS117H3平台页岩气勘探工程临时用地权属单位为古蔺县大寨苗族乡大寨村六社,土地登记状况古集有(2012)第026-012号,拟占面积1.8382公顷。被申请人提交的《浙江油田(泸州)油气开发有限公司YS135YS117H38个钻井平台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送审时间20237月)记载YS117H3平台位于古蔺县大寨苗族乡大寨村7组,面积1.8382公顷,并附有YS117H3损毁前影像图。被申请人提交的古自然资规行审临函20236号《关于箭竹苗族乡YS117H3平台页岩气勘探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的批复》(20231010日)记载,同意浙江油田(泸州)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古蔺县箭竹苗族乡大寨村6组集体土地1.8382公顷,用于箭竹苗族乡YS117H3平台页岩气勘探工程建设项目的油气资源勘探。

YS118H3井复垦、退耕面积确认签字明细表》(20241115日)登记22户农户,除陶平虎户外,其余21户均签字确认。2025613日,本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核实相关情况,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参加。陶平虎在现场指认三块已经拆除建筑设施并覆盖了土壤的地为项目使用完毕后归还的土地,但其表示不接收,未进行耕种。现场除上述三块地及一块仍被项目占用的土地外,其余土地均已复垦并种植了玉米、辣椒等作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陶平虎身份证复印件、查处申请书及邮寄轨迹、《关于陶平虎反映问题的回复》、图片7张、大寨村土地流转协议(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与陶平虎);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材料一卷;本机关核实现场时拍摄的照片。

本机关认为:征收与临时用地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涉及的审批、补偿安置等程序较为复杂,而不是当事人希望征收,就能启动征收程序。本案中,申请人陶平虎以征收补偿未完成、临时用地未经同意、无法继续使用土地等理由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违法占地查处举报线索有监督检查的职责。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未核实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中提及的中石油公司118H3井场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查清118H3井场建设项目、YS117H3平台页岩气勘探工程建设项目与大寨苗族乡大寨村七组申请人举报被违法占地位置的关系,也未查清案涉违法占地位置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有关情况和进度不明,且被申请人未提供对当事人及相关旁证进行调查询问的记录。综上,被申请人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作出《关于陶平虎反映问题的回复》,该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328日作出的《关于陶平虎反映问题的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6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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