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古府复决〔2025〕69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决〔2025〕69号
申 请 人:李畅。
被申请人: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9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古蔺县罗氏面业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一事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4月1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名为卓鲜生食品官方旗舰店的店铺花费10.61元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企业生产的面条,后发现产品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2025年5月12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对“古蔺县罗氏面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挂号信编码为X***********1,该投诉举报信于2025年5月12日发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至今也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已超出七个工作日,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及告知。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在拼多多“卓鲜生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名称:泸州卓鲜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41号)以10.61元购买古蔺县罗氏面业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面条1盒,申请人根据该食品标注的其他营养成分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计算得出每100克能量值为1437千焦,其与该食品实际标注的每100克能量值为1488千焦相差51千焦,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虚假标注。其诉求:1.查处;2.奖励;3.召回;4.赔偿。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后对其投诉举报进行了审查,于2025年6月18日决定受理并邮寄受理决定书给申请人(邮寄单号137********1)。2025年6月20日,被投诉人提交《拒绝调解说明》拒绝申请人的投诉调解,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于2025年6月25日依法决定终止调解。二、申请人的投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简单根据该食品标注的其他营养成分计算该产品每100克能量值,既不全面也不科学。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的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能量值应当还包括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同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允许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存在误差,其能量值相差51千焦在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内。因此申请人以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计算该食品的能量为由进行虚假标注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构成虚假标注的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主张适用的国家标准不支持其投诉。三、被申请人受理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但已及时纠正。被申请人虽因内部流程衔接问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受理,但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已立即启动受理程序,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决定及告知等全部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名为卓鲜生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了生产商为古蔺县罗氏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氏面业公司)生产的“龙须面”。2025年5月12日,申请人以罗氏面业公司为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所购买的面存在问题,该产品营养成分存在虚假标注,请求查处、奖励、召回、赔偿。2025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SC06-02号),受理申请人提起的投诉,并将该受理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年6月20日,罗氏面业出具拒绝调解说明明确拒绝调解证件方面的任何投诉或赔偿。202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受理其投诉举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物流截图、“龙须面”照片、交易记录截图、投诉举报书、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拒绝调解说明、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案件移送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邮寄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称的未受理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受理文书,故对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罗氏面业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虽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但超过了法定受理期限,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受理的行为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但程序违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SC06-02号)程序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