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古府复决〔2025〕123号

来源:古蔺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10 09: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决〔2025〕123号

申请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古蔺县丹桂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13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1月14日电话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下列信息:1.与在古蔺县白良村修建“双河水库”相关的用地批复、征收土地批复及补偿方案的相关文件;2.1976年10月10日,古蔺县双河水库指挥部与各个公社革委、队长签订的关于解决淹没地区的占地和住房问题的《协议书》及淹没区田土和搬迁房屋详细表;3.根据上述《协议书》,确定的安置补偿方案;4.停止履行上述《协议书》及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5.1998年5月8日,丹桂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丹府发〔1998〕31号《丹桂镇政府受县政府委托对双河水库淹没占地一次性协调处理的实施意见》;6.1998年5月17日,丹桂镇人民政府与白良村六社签订的《双河水库淹没占地遗留问题协议书》及附件(1998年5月18日占地赔偿金各农户分摊花名册)、该协议执行情况的记录、被赔偿人的签收记录;7.1998年5月17日,古蔺县人民政府的代表人陈光学与古蔺县丹桂镇白良村五、六、七社签订的《双河水库建设期间借用损坏白良村五、六、七社部分集体财产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执行情况的记录、被赔偿人的签收记录;8.针对1998年5月17日签订的《双河水库淹没占地遗留问题协议书》《双河水库建设期间借用损坏白良村五、六、七社部分集体财产赔偿协议书》的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9.1998年7月24日,古蔺县公证处作出(98)古证字第132、134、169号公证书及其附件;10.2009年9月10日,丹桂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丹府发〔2009〕132号文件及其附件。

申请人称:2025年7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在古蔺县丹桂镇白良村修建双河水库相关的用地批复、征收土地批复及补偿方案的相关文件等10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签收,但直到2025年9月20日,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因申请人同步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交被申请人核实,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的两份申请内容大部分一致,工作人员误以为仅对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回复,遂于2025年7月31日向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回复。2025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2025年10月15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逐一书面答复,并于2025年10月17日将答复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址。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在古蔺县白良村修建“双河水库”相关的用地批复、征收土地批复及补偿方案的相关文件等十项信息。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寄材料,但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25年9月2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公开。

另查明,2025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十项信息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丹府依复〔2025〕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并于2025年10月17日邮寄给申请人,经核实,申请人已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图片、邮件轨迹查询图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丹府依复〔2025〕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邮寄图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无延长答复期限及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截至2025年10月13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确认查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需要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之规定,本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古蔺县丹桂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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