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古府复决〔2025〕125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决〔2025〕125号
申请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雷某某不服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未赔偿其房屋损失的行为,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职责。被申请人督促修建挡墙以避免出现滑坡影响申请人户房屋安全和组织对房屋进行鉴定的行为,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的职责,是为了保护申请人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房屋损失,但所举示的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造成申请人房屋受损的行政行为,故将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被申请人的规定。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雷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