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古府复决〔2025〕126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决〔2025〕126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古蔺县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受理,于2025年12月1日电话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8月2日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四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收到申请,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对第一项信息“监督检查情况”的答复不合法。被申请人仅告知已将涉案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引导至公示系统查阅。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仅为对企业状态的公示,与申请人所申请的具体“监督检查情况”(如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过程等)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提供申请公开的实质信息。
二、对第二项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答复不合法。1.被申请人以“案件中止调查”为由认定“没有该信息”,理由不充分。案件中止调查会产生相应的程序性法律文书(如《中止调查决定书》),被申请人未证明其已尽合理搜索义务,也未提供或说明此类文书的存在与否。2.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笼统引导至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答复不具体、不完整。
三、对第三项信息“出庭应诉情况及出庭率”的答复不完整,指引错误。被申请人告知信息已通过其官网链接公开。经申请人核实,该链接内容为《古蔺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该报告仅在“(四)加强内部约束,推进法治建设”部分提及“行政诉讼1件”,但未披露申请人所申请的“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出庭率”这两个核心信息。
四、对第四项信息“购买法律服务”的答复,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以“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标准”为由,认定“该信息不存在”。政府信息的存在与否,不应仅以是否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为前提,即使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其购买法律服务的行为仍可能产生相应的内部审批文件、合同、目录及费用标准等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法定程序。2025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2025年9月1日,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1.对第一项信息“监督检查情况”的答复。该项信息的回复已经告知申请人关于涉案主体“某某烟酒行”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联系等监督检查的事实情况,已在调查过程中形成结论,并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予以公示,该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告知其获取途径并无不当。2.对第二项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是“对某某烟酒行销售假冒酒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该案因当事人无法联系,依法于2023年7月24日中止调查,目前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已在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网址:https://cfws.samr.gov.cn/)进行公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可进入该网站查阅相关内容。3.对第三项信息“出庭应诉情况及出庭率”的答复。被申请人已在古蔺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其中包含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及负责人出庭相关内容,申请人自然可以获得“出庭率”。该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告知其查阅途径,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4.对第四项信息“购买法律服务”的答复。根据《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被申请人2024年度购买法律服务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未形成申请人所申请的“2024年度购买法律服务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依法告知其该信息不存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全面、准确履行答复职责,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被申请人对某某烟酒行销售假冒酒水的监督检查情况;二、被申请人对某某烟酒行销售假冒酒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申请人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三、被申请人2024年度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出庭率;四、被申请人2024年度购买法律服务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签收邮件。2025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被申请人已依法对某某烟酒行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立案调查。经多次现场检查及村委、房东证实,某某烟酒行并未在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某地开展经营活动,在送达询问通知书(古市监询通〔2023〕0614号)后其仍未前来配合调查,因无法联系当事人,被申请人依法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https://sc.gsxt.gov.cn/index.ht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告知申请人可进入该网站查阅相关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已外出且长期不在该社区居住,某某烟酒行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致使案件暂时未调查终结。2023年7月24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止案件调查,故没有该信息;被申请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已在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网址https://cfws.samr.gov.cn/)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告知申请人可进入该网站查阅相关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信息,被申请人已在古蔺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https://www.gulin.gov.cn/zt/fzzfjs/fzzfn dbg/content_981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告知申请人可进入该网站查阅相关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信息,根据《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规定,被申请人购买的法律服务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标准,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故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现予告知。后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照片、询问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于2025年9月1日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程序合法。
三、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答复是否符合规定,本机关现逐一进行阐释。(一)对第一项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某某烟酒行销售假冒酒水的举报信后便对其进行了几次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查明某某烟酒行并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将当事人列入经营者异常目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在相应网站查询内容,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职责;(二)对第二项申请公开的内容,因某某烟酒行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当事人也长期外出不在社区居住,案件未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案件中止调查,待中止调查原因结束后继续调查该案,目前不存在对某某烟酒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已提供(网址https://cfws.samr.gov.cn/)供申请人自行获取,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职责;(三)对第三项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已告知其在古蔺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提供了链接;(四)对第四项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2024年度购买法律服务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未形成申请人所需要的购买法律服务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故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答复“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四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进行了符合规定的答复,不存在需要撤销重新答复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称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重新进行答复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