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古府复决〔2025〕141号

来源:古蔺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2-06 10:28:11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决〔2025〕141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25日予以受理,当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因案情复杂,审理期限延长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纠正核定参加工作时间为1985年6月;2.对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给予认定;3.重新计算养老金。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5年6月入职古蔺县民政企业公司(以下简称民政公司)担任会计,1988年1月调任民政公司增设的销售网点观文经营部负责人,1995年7月公司解体下岗失业。

2025年3月起,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对1985年6月至1994年12月连续工作期间的工龄给予视同缴费认定均被拒绝。2025年11月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025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核定申请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95年1月。申请人认为其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1985年6月,被申请人核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1985年6月至1994年12月期间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给予认定,导致该期间缴费年限未计入,进而造成养老金计算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无人事档案和相关原始档案记载资料,提供的旁证资料不能界定其身份,在相应养老保险开始实施统筹时也无社保缴费,被申请人按川劳社发﹝2006﹞17号、18号文件规定,以其实际缴费年限核定其养老待遇,已正确履行办理退休的相关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民政公司是经古蔺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工模式为合同制。申请人于1985年6月入职民政公司担任会计,1988年1月调任民政公司增设的销售网点观文经营部负责人,1995年7月公司解体,许某下岗失业。申请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未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3月,申请人补缴了1995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2006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申请人未缴纳养老保险。2015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2025年3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咨询补缴1985年6月至1994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事宜,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告知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2025年3月3日古蔺县民政局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请求接洽办理许某同志补缴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函》。2025年11月3日,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主要内容载明“根据川劳社发﹝2006﹞17号相关文件,核定月基本养老金2391.96元,从2025年12月起执行,如对上述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单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该通知单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2025年1月19日,本机关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与法律的释明。被申请人在本机关的组织下再次告知申请人按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的内容提交社保部门审查办理补缴手续,申请人明确答复找不到文件要求的职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等原始档案材料,暂时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补缴材料。

另查明,社保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实际操作中仍继续引用,保障符合条件的职工待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社保卡复印件、《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表》《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申请书》《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送达承诺书》《泸州市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审核表》、古蔺县民政局《关于请求接洽办理许某同志补缴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函》、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古蔺县民政企业公司的批复”(古府函﹝84﹞67号)、古蔺县民政局关于成立“古蔺县民政企业公司”的请示报告(古民办﹝1984﹞字第82号)、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档案、许某常住人口登记卡、盖有民政局公章的原民政局分管领导宋某明的《证明》、梅某英、陈某娥的证人证言、录用前参加培训照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主张纠正核定参加工作时间为1985年6月,是为了解决其在民政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川社险办﹝2015﹞31号文件规定:“一、受理申报:职工已离开省内原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段属于原单位工作期间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一)用人单位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提供资料:……5.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6.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社办发﹝2016﹞62号文件规定:“依法破产或者注销等原因导致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原用人单位隶属的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职工提供川社险办〔2015〕31号文件规定所需的材料。”申请人1985年6月到民政公司工作,该公司现已解散,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本人、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没有按规定提交申请补缴保险金的相关材料,系申请人个人的原因。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意思表示和有关政策规定为申请人核定1995年至2025年期间的退休待遇并通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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