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决〔2025〕154号

来源:古蔺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08 14:38:11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决〔2025〕154号

申请人:刘某涛

申请人:刘某亮

被申请人: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涛、刘某亮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9日予以受理,电话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涛、刘某亮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违法,并予以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为申请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相应费用,或对申请人2009年“非转农”未获处理的问题作出合法补救;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查申请人2025年征地安置资格,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申请人安置待遇。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主张“养老保险需个人申请”无法律及政策依据,系规避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申请人错失2008年养老保险办理时机。三、2009年“非转农”处理程序违法,剥夺申请人合法权利。四、2025年征地安置待遇认定错误,申请人符合相应安置条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关于刘某涛、刘某亮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下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于2025年12月4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已经被撤销,且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涛、刘某亮为“古蔺县2001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时享受放宽政策安置的人员。2025年8月28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为申请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关于刘某涛、刘某亮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请求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以其作出的《关于刘某涛、刘某亮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撤销《关于刘某涛、刘某亮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刘某涛、刘某亮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告知书》、送达回证、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之规定,补偿安置决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被申请人无此职权。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前,被申请人因无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职权已主动将《关于刘某涛、刘某亮反映社会保险安置等问题的回复》撤销,故该行政行为已对申请人无约束力,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刘某涛、刘某亮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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