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古府复〔2026〕1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2026〕1号
申请人:王某伟
被申请人: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5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向古蔺县鲁班鸡爪店购买卤猪耳一份,支付价款39.9元(订单号6948759914694186549)。收到商品后发现,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法定必备信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有三点,一是涉案食品符合“预先定量”,应当被认定为“预包装食品”,而非简单的现制现售,二是涉案食品标签严重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制性规定,存在明确的违法嫌疑,三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可能导致食品安全存在监管漏洞,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主体适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人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案件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在古蔺县金兰街道滨河路179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系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登记经营项目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被举报人于2025年11月在抖音平台注册店铺“古蔺县鲁班鸡爪店”,该抖音店铺公示的证照与被举报人的证照一致,其网店销售的卤猪耳为被举报人门店现制现售的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的抖音平台店铺销售的相关商品已下架,被举报人的卤猪耳共计销售2单。以上事实有检查时的现场笔录、被举报人证照复印件、抖音店铺销售单截图等材料予以佐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三、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合法。2025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该举报情况进行了核查。202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决定对该举报线索不予立案。2025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程序合法,也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被举报人提出的举报食品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的理由与事实和实际不符。其依据被举报食品销售单位是“250克”就将举报食品认定为“预先定量”,要求按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标识的理由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向古蔺县鲁班鸡爪店下单购买卤猪耳一份,重量为250克,价格为39.9元。12月1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购买的卤猪耳为三无食品,要求立案查处。12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案件来源登记。12月23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2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金兰市场监管所调查,你举报“古蔺县鲁班鸡爪店经营的冷食食品无标签标识”一事,经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被举报人属于餐饮环节现制现售的经营者,其经营的食品为现制现售的冷食类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消费者需求,为方便邮寄进行真空包装后快递配送。综上,经核查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对上述举报线索不予立案,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食品互联网销售”等内容,《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经营项目中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含冷荤类食品制售)”等内容。申请人举报的卤猪耳为被举报人在门店现制现售的食品,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已经对申请人进行了全额退款,抖音店铺售卖的商品已全部下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照片、12315平台举报详情、购买订单显示“待收货”的交易照片、商品照片、商家资质截图、快递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及反馈内容、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线下店铺照片3张、菜单价目表、抖音店铺产品照片、订单详情图片1张、“卤猪耳”简易包装照片1张。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举报人持有《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项目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被举报人在抖音平台销售的食品系其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加工制作,实际未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而是根据网络订单,将现场制作的食品称重后抽真空邮寄,为现制现售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之规定,其并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一条“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之规定,现制现售食品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目前国家对现制现售食品并无相应强制性规定,上述规定可参照适用而非强制适用,故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不成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在四川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上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5日登记举报信息,依法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认定该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于2025年12月23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12月29日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