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2026〕2号

来源:古蔺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13 15:13:42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2026〕2号

申请人:杨某昌

被申请人: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8日予以受理,当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交管12123平台上作出的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

申请人称:2025年12月30日15点47分,申请人驾驶车牌为川E*****7小型轿车由古蔺酒街向兰尊大酒店方向行驶,因为直行红灯和掉头红灯倒计时时间不统一,申请人的车在掉头和直行道路上,掉头倒计时结束,后面的车想转弯,申请人就前行至路中并停止在对面人行车道前,结果被认定为闯红灯。申请人认为该路段的道路标志和红绿灯标记不够人性化,并且申请人未闯过对面人行道,不应该认定为闯红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因为挡着后面左转车辆就开至路中一事不属实。经调取事发时监控录像,显示川E*****7车辆后面跟车通行的车辆都是在直行绿灯时向前直行的,并没有准备进行左转的车辆。二、针对申请人提出未闯过对面人行道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以及公安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二)》第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1.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机动车越过停止线并继续通行的”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川E*****7小型汽车在通过金兰大道合环城路红绿灯路口时,在直行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越过停止线并继续通行,此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被申请人据此对川E*****7作出处罚是符合规定的。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30日15时47分,申请人驾驶川E*****7小型汽车行驶在古蔺县金兰大道合环城路红绿灯路口时被电子监控设备采集到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予以处罚款200元、记6分,现尚未进行违法处理。2026年1月4日,申请人从交管12123平台上得知这一拟处罚决定,对该拟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该交叉路口监控录像显示,该路口交通信号灯设有掉头信号灯与直行信号灯。地面车道标志中,左侧车道为掉头与直行共用车道。申请人驾驶号牌为川E*****7的机动车,行驶于掉头与直行共用车道。当车辆抵达该路口时,掉头信号灯为绿灯,直行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倒计时状态。申请人车辆在越过停止线时,后方并无等待掉头的其他车辆,随后该车在直行信号为红灯的情况下直行通过路口,驶至对向斑马线前停车,短暂停留后驶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管12123平台违法处理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杨某昌申请行政复议的回复、川E*****7车辆违法行为截图、古蔺县金兰大道合环城路红绿灯路口监控视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二)。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得知被罚款200元,记6分后,一直未进行违法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处理仍然在程序中,现在尚未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现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杨某昌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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