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古府复〔2026〕3号

来源:古蔺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06 17:35:39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2026〕3号

申请人:赵某勇

被申请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8日予以受理,2026年2月4日电话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5年8月16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户位于古蔺县二郎镇,因青杠坪煤厂在开采期间导致房屋拉裂。2025年8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1************2)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青杠坪煤厂开采项目的采区范围坐标图(四至范围图)”。该邮件显示已经被申请人签收,但直到申请人提起本复议申请之日,申请人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青杠坪煤厂开采项目的采区范围坐标图(四至范围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煤矿开采项目中的核心专业审批信息,通常包含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采矿工程平面布置、开采边界坐标等具体技术参数,具有明确的专业性和法定性,经核实,被申请人并未制作、获取或保存“青杠坪煤厂开采项目的采区范围坐标图(四至范围图)”这一专业技术审批档案,所掌握的主要为该煤厂过程性、协调性或一般管理性材料,不包含申请人所申请的核心专业图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决定对该申请信息不予公开。2026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1************2)向被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青杠坪煤厂开采项目的采区范围坐标图(四至范围图)。2025年8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寄材料,但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26年1月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2025年8月16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2026年1月7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经审核,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府职能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您向古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并于2026年1月7日当面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邮件图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无延长答复期限及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是直到2026年1月7日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才进行答复,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县政府已无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答复的必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赵某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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