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古府复〔2026〕4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2026〕4号
申请人:赵某勇
被申请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赵某勇〈履行赔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当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赵某勇〈履行赔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赔偿法定职责,参照申请人房屋周边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市场价格,对申请人位于古蔺县二郎镇鱼塘村七组的房屋作出公平、合理的行政赔偿决定;三、对申请人一家8口居住多年D级危房过渡费及2023年11月15日被郎酒华西天宝峰陶坛项目施工损坏木材房屋108平方米(含二郎政府强拆部分35平方米)及良田308亩作出公平合理的行政赔偿决定。
申请人称:2014年,申请人所有的砖混结构房屋因青杠坪煤厂施工损坏,经鉴定为D级危房。被申请人于2015年组织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青杠坪煤厂支付赔偿款后,申请人拆除受损房屋。协议签订后,青杠坪煤厂未按时足额支付赔偿款,导致申请人无法新建住房,被迫长期居住在D级危房中。2023年,郎酒天宝峰陶坛库区项目施工过程中,将申请人前述砖混结构房屋再次拉裂,同时损坏申请人木结构老房屋及承包经营的良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督促青杠坪煤厂按时足额支付赔偿款的法定职责、对陶坛库区项目施工存在安全监管失职且在该项目审批过程中未征求申请人意见等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损害,应当对其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2014年申请人房屋因青杠坪煤厂历史开采受损一事,被申请人已积极组织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对于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的情况,另一方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在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发挥的是组织、协调作用,无强制督促支付赔偿款的法定职责。二、关于2023年郎酒天宝峰陶坛库区项目施工造成的损害,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应当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责任,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被申请人对项目施工的监管职责不直接产生对申请人的行政赔偿义务。三、郎酒天宝峰陶坛库区项目用地的审批、工程规划的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权限,依法属于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赵某勇〈履行赔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申请人所有的砖混结构房屋因青杠坪煤厂开采受损,经鉴定为D级危房。经被申请人组织协调,申请人与青杠坪煤厂于2015年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约定青杠坪煤厂在协议签字生效后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46085.00元,申请人自行拆除该危房。协议达成后,青杠坪煤厂直至2024年5月10日才支付完毕全部赔偿款,申请人至今未拆除案涉危房。2023年,郎酒天宝峰陶坛库区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申请人砖混结构房屋再次受损、木结构老房屋损坏、承包经营良田受损。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政为由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关于赵某勇〈履行赔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受理条件,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受损房屋、良田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关于赵某勇〈履行赔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履行赔偿职责申请书、证明、短信截图、房屋鉴定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赔偿协议书、四川农信明细5张、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抖音截图、邮寄凭证、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赵某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黄政、陈彪的微信聊天截图、二郎镇人民政府关于赵某勇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陶坛库施工视频、不动产权证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国家赔偿以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为前提。一、关于2014年青杠坪煤厂损坏房屋的赔偿问题。该房屋的损害赔偿是基于申请人与青杠坪煤厂之间的民事侵权关系,被申请人作为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履行的是民事调解职能。协议的履行主体是青杠坪煤厂和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非赔偿义务主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督促青杠坪煤厂足额付款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二、关于2023年郎酒天宝峰陶坛库区项目施工造成的房屋及良田损坏问题。该损害若属实,应系项目实施单位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致,申请人应向具体的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被申请人对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职责,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并非为特定公民设置的对民事损害的担保责任,申请人的损失与被申请人的监管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关于项目审批程序问题。申请人所主张的郎酒天宝峰陶坛库区项目审批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未征求其意见等问题,涉及的是项目审批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该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进行审查的范围,且该程序问题亦不直接导致被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赵某勇〈履行赔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