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古府复〔2026〕7号

来源:古蔺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06 17:48:27 浏览次数: 【字体: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2026〕7号

申请人:肖某力

被申请人: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15日予以受理,当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为申请人补发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川南煤业古叙煤田公司职工,1992年被分配到宜宾珙县芙蓉矿务局杉木树煤矿工作,参加工作时单位为申请人在四川省省本级缴纳养老保险,缴纳了28年,后因古叙煤田公司经济困难,将职工养老保险缴到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导致申请人不能申请在省上办理退休,公司将申请人的档案拿到被申请人处办理退休手续,办理过程中,公司告知申请人,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20年以上,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办理退休,都有少数民族地区补贴,且让申请人签了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告知单。但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核算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工作人员以内部文件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出示少数民族地区补贴的相关文件,仅出示了川人社办〔2015〕94号文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兴文等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15〕135号)规定,在少数民族县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20年(240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县或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省政府同意该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之时起,享受我省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申请人在古蔺县累计缴费年限为36个月,不满20年,不符合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的相关条件,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1993年12月,申请人以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地在四川省省本级。

1994年1月—2001年12月,申请人以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地在四川省省本级。

2002年1月—2003年11月、2004年5月—2004年12月,申请人以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地在四川省省本级。

2005年1月—2007年7月、2008年1月—2019年3月,申请人以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地在四川省省本级。

2019年4月—2019年8月,申请人以四川省宏能芙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地在宜宾市珙县。

2019年10月—2020年7月,申请人以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地在四川省省本级。

2020年12月—2021年2月,申请人的企业养老保险省外缴费异地转入。

2021年3月—2021年9月,申请人以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公司职工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地在泸州市古蔺县。

2021年10月—2021年11月,申请人的企业养老保险省外缴费异地转入。

2022年2月—2023年2月,申请人以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参保地在泸州市古蔺县。

2023年4月—2024年7月,申请人以四川省古叙煤田观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地在泸州市古蔺县。

2024年8月—2025年4月,申请人以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地在四川省省本级。

2025年12月1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办理企业养老退休待遇核定手续,签收《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该通知单在增发项目名称处仅列明“持有独生子女证的人员”相关内容。申请人认为其还应当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退休人员)、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及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兴文等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94号)中明确:“经省政府批准,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并从省政府同意其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之月起,享受我省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上述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涉及此问题的参保人员,其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标准,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汉源宝兴两县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的函》(川劳社函〔2009〕505号)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汉源宝兴两县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的函》(川劳社函〔2009〕505号)中明确:“在少数民族县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且在当地县或雅安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省政府同意该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之时(2009年1月起),享受我省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由此可见,享受我省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首先需要满足在少数民族县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泸州市古蔺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为36个月,在宜宾市珙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为5个月,不满足在少数民族县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条件,不能享受我省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增发养老金待遇。被申请人在企业养老退休待遇核定过程中,核定申请人不享受该待遇,并将业务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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