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古府复终字〔2017〕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27 15:51: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 李守奎,男。被申请人:大村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府处〔2016〕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准予撤回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1月19日 智能标签: 行政复议 终止 决定书 分享到: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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