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古府复终字〔2017〕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27 15:57:0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许世芬,女。

被申请人:古蔺县古蔺镇人民政府。

第 三 人:胡显华,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古镇府处〔2016〕字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撤销原处理决定,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准予撤回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行政复议 终止 决定书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