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古府复终字〔2017〕2号)
申 请 人:许世芬,女。
被申请人:古蔺县古蔺镇人民政府。
第 三 人:胡显华,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古镇府处〔2016〕字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撤销原处理决定,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准予撤回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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