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古府复终字〔2017〕11号)
申 请 人:泸州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古蔺县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古发价退〔2017〕01号行政决定不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已在实际履行退款,现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准予撤回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申 请 人:泸州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古蔺县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古发价退〔2017〕01号行政决定不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已在实际履行退款,现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准予撤回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