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古府复终字〔2017〕1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27 16:05: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请人:陈良政,男。被申请人:古蔺县石屏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准予撤回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点赞 收藏 相关内容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