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古府复驳字〔2018〕3号) "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30 16:19:0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谌勇,男。

被申请人: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17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善君诉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是违背客观事实、违反相关法规的。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EMS邮件向被申请人邮寄《请依法撤销回复及敦促刑事报案的函》及证据材料,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撤销该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案,并敦促被申请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一直未对申请人邮寄的《请依法撤销回复及敦促刑事报案的函》及证据材料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再次通过EMS邮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对《请依法撤销回复及敦促刑事报案的函》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全部信息。两次EMS邮政返签单均已显示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也未收到延长答复期限的通知,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2017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善君诉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是履行古蔺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5行初12号生效判决的法定职责,向张善君提出的合理建议,并未违背客观事实,也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对于是否撤销该回复,应当由被申请人决定,且该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对于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被申请人对诉讼权利的选择,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对于敦促被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无关,且被申请人已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提供相关线索。申请人认为有权知悉涉及《关于张善君诉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通过《龙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谌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017)龙府答字第33号)与《龙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谌勇不服龙府办发(2017)30号申请复议的答复》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对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知晓,现再次以同样的诉求要求答复实际是滥用知情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EMS邮件向被申请人邮寄《请依法撤销回复及敦促刑事报案的函》及证据材料,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关于张善君诉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案,并敦促被申请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再次通过EMS邮件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对《请依法撤销回复及敦促刑事报案的函》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全部信息。两次EMS邮政返签单均已显示签收,但被申请人收到邮件后未对申请人作出回应,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向古蔺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不属政府信息,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无行政法定义务,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无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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