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古府复决字〔2018〕19号)
申 请 人:王仕武,男。
被申请人: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提前退休通知不服,于2018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提前退休通知,并依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申请人1985年7月毕业于重庆煤炭工业学校“地下开采”专业,毕业后被分配到达县邻水煤矿从事地下开采(井下采煤、掘进)工作,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井下从事采掘技术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已达33年。2018年4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退休申请,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提前退休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申请人在达县地区邻水煤矿工作期间曾在生产管理部、生技安监科、企管科、调度室工作,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井下工作,其工作条件与工人工作条件不相同,不予办理提前退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这是对煤炭行业不了解和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理解有误造成的。
申请人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该项规定中的“工作条件”是指井下工作“接触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氯、潮湿空气、煤尘、岩尘等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环境条件而不是其他条件,因为在这种工作环境条件下,容易造成“中毒、鼻炎、过敏、眼疾、风湿类风湿关节炎、关节膨大、煤肺、矽肺”等身体伤害甚至职业病,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才有“提前退休”这一政策。而该项规定中的“基层干部”是指国家规定的从事井下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退转军人等“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及其他拥有“干部”身份的人员中从事煤矿井下技术工作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而非井下班组长、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申请人自进入重庆煤炭工业学校“地下开采”专业学习那天起,就注定了申请人属于井下工种。在《邻煤劳资存根》“工种”栏上写明为“井下采掘技术员”,其工作性质定性为井下采掘技术员,也标明申请人的工种性质为井下工种。自参加工作以来,申请人一直专职从事煤矿采掘技术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虽在生产管理部、生技安监科、企管科、调度室工作过,但并不能否认申请人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工种。在煤炭行业规定:月下井天数≥9天(以前是10天),下井年数≥9年(以前是10年),确认为井下工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煤矿工人及干部认定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提供“工资表”,申请人自“广安市档案局”提出的经被申请人认可的“工资表”中,下井天数均≥10天,下井年数为10年。综上,申请人条件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中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规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提前退休通知存在错误,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18年4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被申请人随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2018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交了材料,被申请人当即予以受理。申请人前后两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退休申请书、工作经历的说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表、毕业证明书、毕业生分配介绍存根、临煤劳资存根(1985年7月31日)、达县地区邻水煤矿职工工资计算领款表(1985年7月25日、1985年8月25、1986年6月28、1986年9月29)、邻水煤矿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1987年5月、1987年12月26、1988年2月、1988年11月、1988年12月26日、1989年10月、1990年2月26日、1990年9月、1991年1月、1991年9月、1992年2月、1992年8月、1993年4月、1993年6月、1994年2月和1994年10月)、关于王利民等89位同志系列初级专业职业任职的通知和广安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登记册。被申请人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在达县地区邻水煤矿工作期间,主要在生产管理部、生技安监科、企管科、调度室工作,其工作条件与工人工作条件不相同,不属于井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权县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核申报实施办法》和《扩权县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5〕30号)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提前退休通知,该行政审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于2018年4月15日年满55周岁,目前养老关系在古蔺县社保局,申请人于2018年4月15向被申请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请,并先后提供了退休申请书、工作经历的说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表、毕业证明书、毕业生分配介绍存根、临煤劳资存根(1985年7月31日)、达县地区邻水煤矿职工工资计算领款表(1985年7月25日、1985年8月25、1986年6月28、1986年9月29)、邻水煤矿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1987年5月、1987年12月26、1988年2月、1988年11月、1988年12月26日、1989年10月、1990年2月26日、1990年9月、1991年1月、1991年9月、1992年2月、1992年8月、1993年4月、1993年6月、1994年2月和1994年10月)、关于王利民等89位同志系列初级专业职业任职的通知和广安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登记册。从提供的工资表证明,申请人属管理干部,曾先后在生产管理部、生技安监科、企管科、调度室工作。被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权县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核申报实施办法》和《扩权县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5〕30号)的相关规定,认为申请人的工作条件与井下工人工作条件不相同,于2018年5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提前退休通知,申请人不服,遂提前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1995年7月毕业后作为企业干部分配到达县邻水煤矿工作,其在企业的工种证上标明为“井下采掘技术员”,但申请人从参加工作后,主要在企业的生产管理部、生技安监科、企管科、调度室工作。申请人在从事管理工作过程中需要下井,但并非等同于井下工人的“工作条件”。而“工作条件”除了工作环境外,还包括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因此申请人的工作条件与井下特殊工种的工作条件并不相同。申请人申请提前退休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对申请人作出不予提前退休通知,该通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提前退休通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