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古府复决字〔2018〕20号)
申 请 人:李英齐,男。
被申请人:古蔺县大村镇人民政府。
第 三 人:李康齐,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府处〔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府处〔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由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争议的“娥洞坳田”剩下的田角(以下简称“娥洞田角”),并将该争议地处理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1999年大村镇高山村八、九、十组修建公路需占用申请人的土地,通过书面协议,李俊其用“沟头长田”与申请人调换“娥洞坳田”。李俊其的“娥洞长田”和李明其“娥洞底”的一块田为申请人的责任地,“娥洞坳田”被公路隔断的田角(即争议地)也属于申请人的责任地,且有承包土地证明证实申请人承包期限至2029年。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认为,通过书面协议后,争议地系申请人不要了,归李明其享有,李明其于1999年12月将争议地租给李佑祥耕种,2003年李明其的女婿张寿昌与第三人达成书面协议,以300元将争议地转让给第三人李康齐,被申请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没有取得该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李明其的租赁行为和张寿昌的转让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府处〔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处理给第三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997年原高山村八、九、十组修建回宋公路需占用申请人“娥洞坳田”的责任地,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修建回宋公路占用申请人“娥洞坳田”面积用李俊其“娥洞长田”进行调换。调换后,李俊其“娥洞长田”归申请人享有。修建回宋公路占用“娥洞坳田”后剩下的田角,申请人不要,所以经高山村村、组干部协商,“娥洞田角”用李明其“娥洞底”的一块田与申请人调换。调换后,李俊其“娥洞长田”和李明其“娥洞底”的一块田归申请人享有,“娥洞田角”归李明其所有。自土地调换后,李明其在耕种管理“娥洞田角”期间和在租赁给他人期间未发生权属争议,2003年李明其女婿张寿昌其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后直到2016年期间也未发生争议。土地二轮承包时,在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增减变动登记表”减少了争议地,在第三人延包证书上新增了承包的争议地,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二轮承包后的增减变动表示异议。在租赁和转让期间并未发生过权属争议,申请人也没有提出过异议。而申请人所说高山村村公路加宽时用40元购买李明其“娥洞底田”一事,经向相关当事人核实无此事,且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大府处〔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系原高山村九组村民,第三人系原高山村八组村民。1997年,原高山村八、九、十组修建回宋公路需占用申请人“娥洞坳田”的责任地,经原高山村村长,高山村八、九、十组组长及换地当事人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载明“高山村八、九、十生产组修建公路占李英齐娥洞坳田面积用李俊其(原高山村九组)“娥洞长田”进行调换。李英齐坳田被公路隔断的田角X娥洞底李明其的田一坵给李英齐耕种,田换田,李英齐照上农税,调换之后娥洞长田和李明其娥洞底的田一坵即为李英齐的责任地。李英齐坳田被公路隔断的田角则为李X其的责任地”。土地调换后,李明其将“娥洞田角”租给李祥佑(原高山村九组组长,也参与了此次调换协议)耕种,每年租金为100斤粮食,后因李明其女儿李祥琴把租金涨为150斤粮食每年,李祥佑认为租金过高,便解除了租赁关系。李明其在妻子过世后随女婿张寿昌居住在东新乡,2003年李明其女婿张寿昌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后直到2016年期间也未发生争议。土地二轮承包时,在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增减变动登记表”减少了争议地,在第三人延包证书上新增了承包的争议地,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二轮承包后的增减变动表示异议。2016年纠纷发生后,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了大府处〔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处理给第三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协议书上的内容,虽有两个字经涂改后不清晰、难以辨认,但结合所有证据及争议地的耕管现状可以认定,签订书面调换协议后争议地已归李明其享有,自李明其女婿张寿昌将争议地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便一直耕种管理争议地。且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土地承包登记上有增减的登记记载,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后,作出将争议地处理归第三人的大府处〔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府处〔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