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古府复决〔2024〕90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古府复决〔2024〕90号
申 请 人:曾婷。
被申请人: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2月26日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该答复;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的未履职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与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明显相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体现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的事实,被投诉举报人也未否认与申请人的交易,有购买凭证相互佐证。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违规问题,申请人买到问题产品依法要求赔偿,并且该产品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立案,被申请人的处理避重就轻,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取得的《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进行冷食类食品网络销售,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存在徇私舞弊嫌疑。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无任何证据及法律支撑,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举报人也是举报奖励的领取者,该不予立案事实认定不清,侵害申请人权益,案涉不予立案告知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单》,申请人称其2024年11月20日在美团平台上古蔺县彰德街道粥先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粥先生·护你一世粥全”店铺购买“香辣鸡丝凉面”1份(支付11.8元),其发现该商家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认为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不合格食品,其要求该商家赔偿1000元,并给予举报奖励。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的古蔺县彰德街道粥先生餐饮店(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依法取得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现场核查时未发现被举报人制作冷食类食品及原材料;被举报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销售有“香辣鸡丝凉面”,在该平台上该商品30日内的累计销量为1。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向被举报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2月5日,被举报人对平台内店铺网页进行了下架整改,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被举报人销售该商品的销量较少,并及时对该商品进行了下架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202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2月5日17时17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告知不予立案决定及终止调解的情况,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不予立案原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适用规定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二、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主张获得举报奖励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依法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和证据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案涉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八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不符合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同时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规定了对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才在规定的时间告知举报人。由此,申请人主张获得举报奖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答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立案或不予立案不是以申请人是否获得奖励为依据,因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行为本身并不会对申请人权利产生不利的影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古蔺县彰德街道粥先生餐饮店。举报内容为:在该店购买的香辣鸡丝凉面,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所以申请人购买的这个凉面属于冷食类食品,商家没有所对应的资质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产品不合格,请求商家赔偿1000元,召回所有问题产品并给予举报奖励。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立即予以改正。后被举报人对平台内店铺网页进行了下架整改。2024年12月5日,被举报人出具拒绝调解情况说明。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曾婷,你举报的古蔺县彰德街道粥先生餐饮店,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将核查处理及要求赔偿1000元不予支持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在12315平台反馈不予立案原因。后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单、投诉举报受理决定书、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下架后页面截图、营业执照、备案证、订单详情、经营数据截图、拒绝调解情况说明书、电话通知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举报单》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该举报进行受理、核查、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终止调解,并根据核查情况对该举报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的程序合法。三、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现场未发现制作冷食类食品及原材料,商家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香辣鸡丝凉面”30日内累计销售为1,被申请人依法向被举报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对平台内店铺网页进行了下架整改,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四、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不符合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03120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