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古府复决〔2025〕1号)
古蔺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古府复决〔2025〕1号
申 请 人:游菊平。
被申请人: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古公(交)行罚决字〔2023〕510525240059347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0日收悉,因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本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之规定,本案审查期限届满之日即2025年1月7日视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针对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签名捺印落款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游菊平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