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古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古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参照《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古蔺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分为古蔺县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含二级场镇)及新村建设等几部分适用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古蔺县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古蔺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县域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五条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2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 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和《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附表一)要求。对于《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中未列入的,应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用地兼容性。
第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住宅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旧城用地面积0.5公顷。
新区用地面积2公顷。
第九条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可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不宜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因城市规划要求确需实施的,应当先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分析,并报经专委会审查后下达规划条件。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 建筑基地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指标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计算,保留建筑在红线范围内的应纳入计算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