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设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古蔺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设活动管理规定》及《古蔺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设活动分区图》已经县政府15届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古蔺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设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确保古蔺县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古蔺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古蔺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各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活动是指个人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房屋等四类建设行为。新建是指新选址建设建筑物;改建是指在原有宅基地或国有土地范围内改造建筑物;扩建是指在原建筑物上增加层数,或在原宅基地、原国有土地范围内扩大建筑物规模;重建是指把原建筑物拆除后按照原占地、高度、建筑风格、用途重建建筑物。
第三条 根据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时序,城镇规划区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实行分区管理。
县城规划区分区图由县住建局根据《古蔺县城市总体规划》、《古蔺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规划区分区图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时序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规划区禁建区内可进行个人重建建设活动,禁止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限建区内可进行个人改建、扩建、重建等建设活动,禁止个人新建建设活动;适建区内可依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管理
第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镇规划管理。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个人建设活动的均属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房屋选址必须满足建筑间距、公路退线、河道防洪退线要求:
(一)干道公路两侧及道路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内的房屋建设,依法按照规划从严控制。
(二)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堤身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三)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300米、200米、100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10米以上,且须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第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控制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内。
第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房屋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
(一)风景核心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三)高低压电线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防护区、企事业单位卫生防护离距内。
第八条 禁建区内房屋经法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房屋所属位置在政府1年内将规划建设的,依法提前征收补偿安置;在1年内暂未规划建设的,可按程序申请重建;禁建区及限建区内确因地质灾害、重大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需搬迁建设房屋的,应在相邻适建区内选址新建房屋。个人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房屋等建设行为均应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向县住建局书面申请,由县住建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 房屋重建应按照原规模、原面积、原用途进行建设;房屋改建占地面积不能超过原有房屋占地面积;国有土地上房屋新建可按国有土地权证面积申请新建房屋。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格建房条件审查,杜绝外来户、空挂户建房和建新不拆旧。
房屋层数原则不超过二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2米,二层及二层以上不超过3.0米,房屋建筑风格、风貌应按照《古蔺县农村住宅标准图集》要求进行建设。若建筑层数超过二层,须提供具有相关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图纸备案,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申请人还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承担个人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承担房屋建设的技术工匠,必须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考核认可并持证作业,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第三章 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改建、扩建、重建房屋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古蔺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联合审批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三)四邻协议及四邻协议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表;
(五)房屋施工图及建房位置图(拟建房屋超过二层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古蔺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联合审批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限于新建房屋);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四)四邻协议及四邻协议者身份证复印件(四邻均属自己用地除外);
(五)房屋施工图及建房位置图(拟建房屋超过二层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六)配套费缴纳依据复印件;
(七)古蔺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审批备案表;
(八)白蚁防治合同(原件);
(九)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限于异地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房屋);
(十)古蔺县乡镇个人建设活动管理协议;
(十一)施工合同及承包单位或承包人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房屋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古蔺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联合审批申请表;
(二)四邻协议及四邻协议者身份证复印件(四邻均属自己用地除外);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房屋施工图及建房位置图(拟建房屋超过二层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五)古蔺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审批备案表;
(六)白蚁防治合同(原件);
(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限于异地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房屋);
(八)无房证明(无房新建的情形,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国土所共同确认盖章);
(九)建筑物复耕承诺书(拆除原房异地新建的情形);
(十)古蔺县乡镇个人建设活动管理协议;
(十一)施工合同及承包单位或承包人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应首先向县住建局书面申请,县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牵头组织县国土、交运、水务、林业、古蔺镇等部门(乡镇)联合审批,并作出规划建设许可。
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个人建设活动,应首先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县住建局审核,由县住建局作出规划建设许可。
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个人建设活动,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审核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活动应在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后实施建设,建设行为应严格按照规划建设许可内容和建设程序实施。规划建设手续取得1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规划建设手续自行失效。
房屋建设完成后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交管站、林业站、水务所等部门竣工验收后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四章 监管职责及责任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进行监管;县住建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原有房屋上违法建设进行监管;县国土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新占地违法建设进行监管;县交运局对违法占用公路用地建设(市政道路除外)进行监管;县水务局对违法占用河道建设进行监管;县林业局对违法占用林地建设进行监管;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对个人建设活动管理工作不力的乡镇实行问责制度,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个人建设活动管理效能低下,造成全年违法建设案件高于2件的,由县政府给予乡镇通报批评,取消乡镇年度评优资格。(二)个人建设活动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审批情况严重,造成全年违法建设案件高于4件的,视为分管领导对个人建设活动管理工作不履职,由县政府给予该乡镇和乡镇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取消该乡镇和个人年度评优资格。(三)个人建设管理缺失,未批先建情况特别严重,造成全年违法建设案件高于6件的,视为主要领导对个人建设活动管理工作不作为,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取消乡镇和个人年度评优资格。(四)由于以上工作疏忽造成个人建设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给予相关乡镇通报批评,取消该乡镇年度评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乡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县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电、气、网络企业工作人员擅自为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安装设备及设施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2条规定,由县住建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3条规定,由县住建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县住建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县住建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公安、工商、房管、城管等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挠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本规定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古蔺县城镇规划区个人建设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古府函〔2013〕1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