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古府发[2015]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5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附件1
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各种政策性医疗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救助。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
(二)救助水平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四)事前、事中、事后和门诊救助相结合。
第三条 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作制度、审批救助申请、核算医疗费用,受理救助投诉等工作;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搞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调查、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古蔺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乡孤儿、五保对象;
(三)低收入家庭中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病人(一、二级残疾人);
(五)患以下重症和慢性病病种的: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癌症)、脑血管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甲亢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癫痫、艾滋病、精神分裂症。
以下人员及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
(二)未参加古蔺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非重大疾病的器官移植及康复医疗费用;
(四)超过一年以上的医疗费用;
(五)因工伤、交通事故、自杀自伤、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及犯罪等引起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癌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精神分裂症等六种重症疾病无钱住院的救助对象,可申请3000元以下的事前、事中救助,救助金额在申请事后救助时按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救助标准结算扣除。
第六条 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
1.个人承担医疗费在2000元以下的,按35%给予救助;
2.个人承担医疗费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按40%给予救助;
3.个人承担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按45%给予救助;
4.个人承担医疗费在8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按50%给予救助;
5.个人承担医疗费在10000以上的按55%给予救助。
同一救助对象一年内救助金额累积不超过15000元。
(二)城乡孤儿、五保对象。
城乡孤儿、五保住院医疗费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垫付,住院治疗结束后,报销归垫。城乡孤儿五保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在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在2万元以内给予95%的救助,超过2万元的给予85%的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余额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三)低收入家庭中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残病人、规定的重症和慢性病人。
1.单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按35%给予救助;
2.单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8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按40%给予救助;
3.单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按45%给予救助。
同一救助对象一年内救助金额累积不超过15000元。
第七条 救助对象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恶性肿瘤化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药物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慢性精神分裂症的后续治疗门诊支出视同住院费用予以救助。
第八条 流浪乞讨人员(无监护人)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100%救助。
第九条 城乡孤儿五保每人每年发放300元门诊费。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事前、事中医疗救助所需资料包括:
(一)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低收入证明(包括家庭成员结构、收入状况、住房情况、致贫原因等)或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残疾证(一、二级)。
(二)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影像资料;
(三)古蔺县城乡医疗救助事前、事中救助申请审批表。
低收入证明需要入户调查人员和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古蔺县城乡医疗救助事前、事中救助申请审批表》上需要加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事后医疗救助所需资料如下:
(一)城乡低保、孤儿五保对象。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古蔺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原件、低保证或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古蔺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低收入家庭中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残病人、规定的重症和慢性病人。
1.低收入家庭中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古蔺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原件、古蔺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低收入证明(包括家庭成员结构、收入状况、住房情况、致贫原因等)。
2.重残病人、规定的重症和慢性病人。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古蔺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原件、古蔺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重残病人附重度残疾证(一、二级),重症和慢性病病人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影像资料。
低收入证明需要入户调查人员和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古蔺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需加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审核通过的救助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并在每月15日前报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在每月25日前进行审批,并报县财政局拨付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审批——县财政局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医疗救助金的程序申报审批。
第四章
城乡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县卫生局确定的乡镇及以上的医疗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减免范围和对象按照泸州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济困病床的实施意见(试行)》(泸市卫办发〔2006〕295号)的规定执行,对救助对象的挂号费、输液费、注射费、常规检查费、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给予一定比例减免或优惠。
第五章 基金的筹集和发放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一)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二)县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城乡救助基金;
(三)县民政部门从彩票公益金返还部分中提取20%;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在每月30日前将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审批确定的医疗救助金划拨到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解决。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城乡医疗救助事宜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医疗救助对象的费用。
第十九条 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建立城乡医疗专账并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账务,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抵扣和挪用。城乡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经常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实行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而享受了城乡医疗救助待遇的,公众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由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有欺瞒行为或提供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证件、证明材料等,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已领取的医疗救助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或证明材料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古蔺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古府办〔2009〕66号)、《古蔺县城镇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古府办〔2009〕137号)、(古府办函〔2013〕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救助水平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负责制定政策和工作制度、审批救助申请、核算医疗费用,协助乡镇处理救助投诉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救助的调查、审核、上报等工作;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四条 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2015年4月1日起入院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项的城乡困难群众。
(一)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五保供养对象、重残病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低收入高龄老人和19种重慢病病人等符合《古蔺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对象,医疗救助金达到年度最高限额,在扣除医疗救助金后剩余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
(二)具有古蔺县户籍,且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私营企业工作的低收入贫困家庭人员,参加古蔺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单次住院产生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按一次性3000元给予救助;
(二)自付费用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的,按一次性6000元给予救助;
(三)自付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按一次性10000元给与救助;
同一救助对象当年累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0000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五保供养对象、重残病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低收入高龄老人和19种重慢病病人。享受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后符合条件的自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低收入贫困家庭人员。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古蔺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原件、农村居民需由乡镇经发办提供从当年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平台导出的贫困家庭信息证明、城镇居民由社区和乡镇出具贫困证明、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管领导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于每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审批;
(二)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报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章 救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由以下途径解决:
(一)省、市财政补助的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二)社会筹集的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资金;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九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同时,对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负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影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承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应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意见,或对不应享受此救助金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
(二)无故不执行本细则规定的;
(三)私自变更、扣压、拖欠已批准确定的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救助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有欺瞒行为或通过提供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证件、证明材料等行为骗取救助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追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第十四条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或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改正;因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而被骗领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如数收回已支付发出的全部救助金额,交还县财政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古府办函〔2013〕1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