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法治政府建设>详细内容

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乡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2 09:05:5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古蔺县乡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5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15113

古蔺县乡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村公路的管理,促进乡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和乡镇场镇规划区除外)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路政、养护、资金、运政和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公路,指乡道和村道,包括乡村公路的附属设施。

第三条 政府补助资金建成的乡村公路应当纳入本办法管理。

村民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建成的村级公路,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村民自愿的原则,可以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公路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技术指导。

县发改、经商、公安、财政、国土、住建、水务、林业、环保、审计、安监、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路政、养护、资金、运政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乡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 乡村公路管理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县、乡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乡村公路规划应符合国家、省、市、县乡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县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城镇规划、路网规划、产业布局、经济需求、群众需要编制本乡镇公路规划,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乡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交通安全标示标牌及其他安保附属设施,应当同时纳入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和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拟建的乡村公路,按照村民意愿,依据全县公路总体规划,在县本年度建设计划内按下列条件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制定拟建乡村公路的实施方案和筹资方案;

(四)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建乡村公路送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建设计划。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建设计划报县发改部门立项批准后,按照程序进行设计、预算、评审、招投标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古府发〔20141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建设质量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建设资料,建立健全乡村公路档案。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建设全面实行“七公开”制度,将建设计划、补助标准、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对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筹集乡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养护标准。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陡坡、急弯、高填方等事故易发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重要乡镇连接线须实施养护大、中修工程,乡镇人民政府应专题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乡村公路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道路。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乡村公路的管养里程,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补助乡镇人民政府日常养护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且逐年加大投入。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自筹解决。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乡村公路两侧确定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涂改乡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乡村公路通行和安全的涉路施工活动。

第二十四条 超过乡村公路及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乡村公路及桥梁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村道设计标准,按照村规民约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

(二)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打场晒粮;

(三)堆放物料及设置障碍物;

(四)其它损坏、破坏、污染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运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客(货)运站场、驻班车、农客车和客(货)运、维修、驾培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乡村公路,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符合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能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打击非法营运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没有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