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工作更好、更快开展,规范和完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商市建〔2018〕36号)及《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经商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支持农村产品上行。支持农产品产销对接,因地制宜,打造农村电商多元化供应链,支持承办单位根据古蔺县产业基础,针对性开展农产品特别是扶贫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支持承办单位创新电商供应模式,以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渔)、乡村旅游、餐饮住宿、民俗文创等多元化电商供应链;支持农产品分级、包装、营销,完善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产品分级分类制度化标准,发展预冷设备、冷链车、冻库建设,鼓励全程冷链物流,建设或改造农产品的剥皮、净化、修整、晒干等初级加工基地;支持农村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体系及相应农产品溯源体系,实现农村产品从生产源头到配送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采集应用;支持服务农村产品上行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承办单位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建设县级电商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电商物流中转站,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点,开展入村收、送货双向物流服务,进一步提升物流配送的开放度和共享水平。
(二)支持农村电商服务体系改造建设。支持承办单位根据我县实际升级改造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完善乡(镇)、村电商服务站点(含电商物流站点)建设,完善仓储配送、代收代缴、代买代卖、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功能,并与贫困户建立农产品收购台账;建立古蔺县电商销售情况数据库,实时收集统计古蔺电商销售数据。
(三)农村电商人才培训。支持选择符合培训资质的单位,制定培训计划、方案,面向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贫困户等,开展电子商务普及性培训和电商创业人才系统培育,重点针对农产品上行开展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实操培训。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经商科技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经商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县经商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县经商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初级验收。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经商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项目实施企业,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确定。
专项资金用于奖补的,其奖补标准不超过项目建设或改造投资总额的50%,具体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项目有关规定及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经商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并报送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经商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电子商务、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二)县经商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验收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古蔺县财政局会同古蔺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