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清单(2026年版)
| 古蔺县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清单(2026年版) | |||||||||
| 序号 | 政策类别 | 具体政策 类别 | 救助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申请流程 | 牵头责任 单位 | 咨询电话 |
| 1 | 基本生活救助政策 | 特困人员供养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或教育救助。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74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10元/人/月。 |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 县民政局 | 0830-7202112 |
| 2 | 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 | 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持有市外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本县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劳动合同期1年以上,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中有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本市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办低保。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已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低保。 | 发放低保金。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26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20元/人/月。 |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 |||
| 3 | 低保边缘家庭 | 低保边缘家庭 | 持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规定,未纳入低保、孤儿、特困供养范围。 | 乡镇(街道)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获得确认之日起,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 / |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 |||
| 4 | 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 医疗救助政策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 |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 | 1.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2.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75%定额资助。 | 直接资助 | 县医保局 | 0830-7201495 |
| 5 | 医疗救助政策 | 医疗费用救助 |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医疗救助年度起付标准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 1.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25%。 2.医疗救助金额:①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②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慢特病、住院、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12000元;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起付线以上救助比例为65%,年度救助限额为12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以上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8000元。③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致贫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15000元。 | 符合条件的直接联网结算;因特殊原因未联网结算的,向救助身份认定地乡镇(街道)医保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手工(零星)报销。 | |||
| 6 | 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 教育救助政策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发放生活补助费 | 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及特教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减半发放。按期补助。 | 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动态调整,按期发放,申请流程为:政策宣传→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 | 县教育体育局 | 0830-7211972 |
| 7 | 普通高中免学费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学费减免 | 据实减免学费。 | 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动态调整,按期发放,申请流程为:政策宣传→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 | ||||
| 8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申请国家助学金 | 平均2300元/生·年(可分为1300元、2300元、3300元3个档次发放) | 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动态调整,按期发放,申请流程为:政策宣传→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 | ||||
| 9 | 困难大学新生路费资助(滋惠计划) |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新生(须申请)。 | 解决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的短期生活费 | 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一次性补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 普高(中职)学生(不论籍贯)在毕业的学校申请,学校根据省教育基金会下发名额及学生困难程度(优先资助1.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3.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资助学生。 | 0830-7211972 | |||
| 10 | 助学贷款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助学贷款 | 本专科生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生·年;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0元/生·年。 | 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办理,一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地承办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由古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办)、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申请办理;二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进行申请,同一学年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能同时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时间为7—9月,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时间为9—11月。 | 0830-7211972 | |||
| 11 | 残疾人“圆梦助学工程”大学生资助 | 古蔺县户籍持证残疾人大学新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新生 | 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 全日制专科(含高职)3000元/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5000元/人、全日制专升本2000元/人 | 本人(或他人代为申报)在微信小程序“泸州一卡通”申报或乡镇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审核→市复审→发放补贴 | 县残联 | 0830-7020628 | ||
| 12 | 住房救助政策 | 公租房保障 | 符合保障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 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 一、实物配租。公租房租金根据人员类别实行分类减免,月租金=月市场租金基数×(1-减免系数)。具体减免系数如下:(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基数的90%给予减免;(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基数的50%给予减免;(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公租房租金基数的50%给予减免;(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市场租金基数的50%给予减免。 二、发放租赁补贴(乡镇减半发放):公租房保障家庭原则上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租赁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租赁补贴额度=(应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应保障面积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米,2人户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保障家庭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租赁补贴资金按月或季度发放。根据人员类别实行不同的分类补贴标准:(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90%给予补贴;(二)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水平的50%给予补贴;(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市场租金水平的50%给予补贴;(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市场租金水平的50%给予补贴。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资格初审→多部门并联信息查询核验→资格复审→审核结果公示→确认保障资格并纳入轮候库→分配公租房(即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0830-7366602 | |
| 13 | 农村危房改造 | 经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群体的唯一住房经评(鉴)定为C、D级危房的。 | 发放补助金 | 各区县结合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家庭人口等具体情况,确定分类分档到户的具体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当年省市县下达文件为准) | 村业务受理→村公示→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公示→县级农业农村、民政、住建部门审批→竣工验收→“一卡通”兑付补助资金 | 0830-7366602 | |||
| 14 | 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 就业救助政策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 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完成资格审核→后续由担保、银行及财政部门完成放贷及贴息工作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0830-7222308 |
| 15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同时具备(一)具有我省城镇区域户籍,或者在我省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三)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四)属于八类人员之一:大龄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 申请人向常住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审查→乡镇(街道)复核→县就业局审核,核实无误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 0830-7222308 | |||
| 16 | 失业保险金 | 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 发放失业保险金 | 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 失业人员本人向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次月8日前生成发放计划→次月20日前计划批复后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发放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代缴医保费用划转至医保基金 | 0830-7222308 | |||
| 17 | 求职补贴 |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和特困人员、身有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 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 1500元/人 | 毕业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初审、公示→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公示→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 0830-7222308 | |||
| 18 | 公益性岗位安置 | 确实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 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 | / | 向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 | 0830-7222308 | |||
| 19 | 创业补贴 | 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申请期限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内。 | 发放创业补贴 | 最高15000元 | 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村(社区)、乡镇(街道)审核→县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复审、公示→县人社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发放补贴 | 0830-7222308 | |||
| 20 |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 | 发放补贴金 |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与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致。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金额与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补贴金额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申请人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的不提供)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资料提出申请→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公示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 0830-7222308 | |||
| 21 | 职业培训补贴 | 参加职业培训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 发放补贴金 | 补贴标准与培训课时挂钩,培训课时大于等于32课时小于48课时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48课时小于72课时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72课时小于96课时的,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96课时小于12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12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2600元/人。 | 申请人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的不提供)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资料提出申请→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公示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 0830-7222308 | |||
| 22 | 创业培训补贴 | 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五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 | 发放补贴金 | G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500元/人,S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和I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 申请人提出申请→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公示无异议且符合条件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 0830-7222308 | |||
| 23 | 受灾人员救助政策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由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 | 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 每人每天25元,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 |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报→村(社区)委员会评议及公示→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 县应急管理局 | 0830-7103779 | |
| 24 | 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 受灾人员救助政策 |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农村住房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由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 | 发放补助金 | 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0.5万元/户;倒塌严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一般地区3.5万元/户,民族地区6万元/户 |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报→村(社区)委员会评议及公示→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 县应急管理局 | 0830-7103779 |
| 25 | 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 |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失踪)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 | 发放抚慰金 | 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死亡(失踪)补助2万元/人。 |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报→村(社区)委员会评议及公示→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 ||||
| 26 | 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 | 发放补助金 | 根据财政厅、应急厅核定的需救助人数和中省补助资金,结合地方财力,按照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核定补助。 |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报→村(社区)委员会评议及公示→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 ||||
| 27 |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 县级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需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医和饮水等临时生活困难(含非常住人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支出包括抢救、转移、医疗、防疫、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县级及以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启动响应,县级研究予以实施救助)的。 | 发放补助金 | 人均补助300元 |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报→村(社区)委员会评议及公示→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 ||||
| 28 | 急难社会救助政策 | 临时救助政策 | 临时救助 | 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①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 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 |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 县民政局 | 0830-7202112 |
| 29 | 疾病应急救助政策 | 疾病应急救助 | 在省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补助医疗机构救治符合条件患者发生的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专科进行紧急抢救治疗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 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所在地城市公布的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急救期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 医疗机构申请→明确身份(身份不明者由辖区派出所出具结论,无力支付者由县民政局或县乡村振兴局核实确认)→医疗机构公示后提交材料→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向医疗机构拨款 | 县卫生健康局 | 0830-7211477 | |
| 30 | 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政策 | 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等。 | 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 / | 本人向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接待服务→在站服务(包括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等)→离站服务→终止救助 | 县民政局 | 0830-7721771 | |
| 31 | 其他救助帮扶政策 | 其他救助帮扶政策 | 养老服务救助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 |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本人向乡镇(街道)申请→接受评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向乡镇(街道)提交服务协议、缴费凭证等材料→乡镇(街道)初审→县民政局审定、发放补助 | 县民政局 | 0830-7205624 |
| 32 | 其他救助帮扶政策 | 其他救助帮扶政策 | 特殊困难老年人和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一是具有泸州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80周岁(不含)以下的特困、低保、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的老年人,以及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是具有泸州市户籍,持有泸州市核(换)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上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 政府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涵盖: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新增残疾)、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中暑医疗、救护车费用、民用燃气/民用电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八个方面。 | 由民政部门统一投保 | “免申即享” | 县民政局 | 0830-7205624 |
| 33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享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地农民。 |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按月计发 | CPI同比涨幅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规定的启动条件→全市统一启动临时价格补贴发放程序→向我市既定的补贴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CPI涨幅回落后中止发放 | 县发展改革局 | 0830-7204820 | ||
| 34 | 养老保险代缴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 政府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100元/人/年 | “免申即享”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0830-7222308 | ||
| 3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泸州户籍的低保对象。 | 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00元/人/月 |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残联复核残疾人信息→县民政局审定 | 县民政局 | 0830-7200812 | ||
| 36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持有效残疾人证、泸州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 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120元/人/月,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90元/人/月 |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残联审定 | ||||
| 37 | 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持有效残疾人证、泸州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 发放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40元/人/月,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30元/人/月。 | 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残联复核残疾人信息→县民政局审定 | ||||
| 38 | 困难残疾人紧急救助 | 属古蔺县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如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当地民政、卫健、住建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 | 发放救助金 | 1.生活救助:按损失金额的20%救助,最高5000元;2.按自付金额的10%救助,最高1万;3.法律救助:胜诉后律师费用的100%。 | 本人(或他人代为申报)在微信小程序“泸州一卡通”申报或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审核→县复审→发放补贴 | 县残联 | 0830-7020628 | ||
| 39 | 0-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0-14周岁持证残疾人或县级以上残疾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且专业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的0-14周岁非持证残疾人。 | 发放救助金 | 康复训练救助不超过2万元/年/人;康复手术救助不超过3万元/年/人;辅具适配基本型辅具救助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救助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救助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性假肢救助不超1万元/人/具 | 残疾儿童监护人自愿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县审批-救助 | ||||
古蔺县民政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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