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古市监罚告〔2026〕清545—548号
古蔺县雄狮蜂窝煤厂彭云分厂等4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企业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因你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本局通过调查发现你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时止仍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你企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拟决定对你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你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545-548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附件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545-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