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县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保护,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猎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古蔺县行政区域范围均划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古蔺县行政区域范围全年禁止捕猎野生动物。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一)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地枪、排铳、改装射钉枪、弹弓等。
(二)毒药、炸药、农药、爆裂物、麻醉物以及其它化学制剂。
(三)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猎夹(铁夹)、地弓、吊杠、陷阱、捕打机(又名“阎王碓”、“压拍”)、猎套(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材料制作)等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捕鸟网、捕兽网及各种材质制作的足以致使野生动物失去行动自由、受伤、死亡的器具。
(五)梭镖、砍刀、斧头、匕首等刀具,铁棍、木棍、竹钎、口袋、各类绳索。
(六)夜间照明行猎、猎狗驱赶围猎、歼灭性围猎捕杀、火攻、烟熏、灌水、声音诱捕(鸟媒)。
(七)徒手抓(捉)野生动物,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八)捣毁野生动物巢穴以及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地和栖息场所。
(九)其他足以致使野生动物失去行动自由、受伤、死亡的猎捕方式。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者,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途径
举报地点:古蔺县公安局、古蔺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站。
举报电话:0830—110(古蔺县公安局)、0830-7100205(古蔺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
七、附则
(一)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猎野生动物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批准手续载明的区域、时期、工具与方法、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捕猎,接受监督管理。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