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古蔺县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古蔺县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古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古蔺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醇基液体燃料,是指以甲醇、乙醇等醇类为主体,符合GB16663-1996标准配置的液体燃料。
第四条 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含个人使用),对本单位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醇基液体燃料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醇基液体燃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采购醇基液体燃料,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醇基液体燃料。
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单位应当在液体燃料中加注除化工元素外的有色元素。
第七条 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单位,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醇基液体燃料供应商;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进行标准化建设;
(三)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等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四)不得向社会提供不合格、不安全等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产品;
(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与本单位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依法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第八条 经营单位对外销售醇基液体燃料,不得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种类。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九条 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应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第十条 从事醇基液体燃料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醇基液体燃料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在承运过程中须遵守公安机关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使用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应向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醇基液体燃料。
第十四条 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一)使用单位应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位置;
(二)使用单位在燃料箱和专用灶具附近配置干粉灭火器和消防沙。
(三)燃料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火源,室外安装应采取防雨水、防曝晒、防流洒和防倾倒措施,燃料敷设管路应加以保护;
(四)燃料箱、管路、燃料阀门应严密,不得有液体泄漏。
(五)专用灶具安装应牢固可靠,专用灶具或盛装容器发生故障时,须由专业人员维修,严禁私自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应每天对专用灶具和供料系统进行常规检查。
第十六条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单位必须实行专人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和登记制度;
(二)醇基液体燃料须储存在合格容器内,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加注醇基燃料前,应检查盛装容器有无老化或破损情况;
(四)点火前,打开燃料箱开关检查开关及管路有无漏液现象,检查专用灶具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关闭阀门并暂停使用,经专业维修人员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五)严格按照专用灶具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六)熄火后关闭燃烧器、燃料箱开关,防燃料外溢;
(七)厨房、操作间等须保持通风,在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须安装机械排风设备和可燃气体报警等装置。
第五章 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应包含醇基液体燃料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内容,做到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应急局及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汇报事故情况,并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应急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条 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网络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网络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职责领域内的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实施综合监管;对本级政府及主管企事业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二)县应急局对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醇基液体燃料行为;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交通运输局对醇基液体燃料的道路运输和运输工具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公安局对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市场监管局对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餐饮行业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六)古蔺生态环境局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七)县经商科技局对职责范围内的行业企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县教育体育局对本部门、学校、幼儿园等食堂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九)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本部门、星级宾馆、酒店及景区景点等旅游场所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十)县民政局对本部门、福利院、敬老院及民办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含民办)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对本部门、农(渔)家乐等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县级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