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经古蔺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征收范围如下:
(一)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建筑物。
(二)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街道)内建设的各类建筑物。
第三条 县住建局是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省级工业园区、市级工业园区、县级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上述区域外的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征收主体确定项目所在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费的统筹支出并对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单位职能职责,配合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彰德街道、金兰街道、永乐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省级工业园区、市级工业园区、县级工业园区征收标准为35元/㎡,中心城区和工业园区以外的乡镇(街道)辖区内征收标准为20元/㎡。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社事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县住建局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古蔺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增加建筑面积或退还减少建筑面积配套费。
第七条 征收的配套费按规定缴入县财政非税专户,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委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可按照规定减免配套费,具体减免项目、内容及依据详见《古蔺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第九条 成立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套费征收管理日常工作。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后再转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减免事项,并将研究结果报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不能确定减免的项目,提交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建设项目减、免审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议结果。
第十条 经审议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土地或规划等用途发生改变且不再符合减免情形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标准补缴配套费;批准用途变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告知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并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应及时核验变更项目的配套费缴纳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缴尽缴。
第十一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适时提出,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古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古府发〔2021〕38号)文件同时废止,在实施期间,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古蔺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附件 | |||
古蔺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 |||
序号 | 减免类型 | 减免依据 | 减免内容 |
1 | 棚户区改造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按照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面积计算配套费免征面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2 | 经济适用房项目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3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纳入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4 | 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纳入县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旧住宅配套设施完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旧住宅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
5 | 校舍安全工程项目 | 1.《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 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属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序号 | 减免类型 | 减免依据 | 减免内容 |
6 | 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 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7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7 |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4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8 | 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 《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 体育场地和设施、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健身场地、学校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房(馆)等5类项目,非营利性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营利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9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1.不对外销售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0 | 2014年11月27日之前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合同的项目 |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 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1 | 其他减免项目 |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 按照有权机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