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支持工业和服务业稳定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古蔺县支持工业和服务业稳定发展十一条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古蔺县支持工业和服务业稳定发展十一条措施
一、支持工业稳定发展
(一)降低生产成本。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耗(水、电、气)单价同期上涨部分,给予20%补助。(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排序在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项目投资。按期完成投资计划的酒类企业,新建酱香型窖池且单口容积不小于28立方米,按2000元/口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新建其他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2-1亿元(不含)、1-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上的,分别补助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上档升级。对年度首次升规入统企业奖励5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含,下同)、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四)支持品牌培育。对首次获评四川省“十朵小金花”“原酒二十强”称号的酒类企业,奖励15万元;对首次获得泸州产区“十佳”称号的酒类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
(五)支持营销拓展。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会展等活动产生的展位、交通等费用,按市内0.5万元/次、市外省内1万元/次、省外1.5万元/次、国外2万元/次给予补助。在各种品牌推广、营销推广、企业宣传等活动中植入“世界美酒特色产区·中国酱酒之乡古蔺”产区宣传的,按宣传费用的5%予以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全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技术改造。对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在项目实施期限内生产设备购置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农特产品加工企业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服务业稳定发展
(七)支持上档升级。年度首次升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2万元奖补;当年新登记注册并升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且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3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八)支持“个转企”。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入库当年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
1.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4000万元的;
2.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
4.纳入直接核算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和搬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4000万元的;
5.纳入直接核算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
6.纳入直接核算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
(九)支持市场拓展。支持商贸企业参加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其中:“川货全国行”每站补助6000元/次,“惠民购物全川行”市外每站补助3000元/次、市内每站补助2000元/次,“万企出国门”按省商务厅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参加由省、市、县各级政府组织的其他展会,参照“三大活动”展会补助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
(十)支持外贸稳增长。外贸企业开展外贸出口、跨境电商等拓展海外市场的,按照省市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
(十一)支持物流发展。物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物流企业新购置四轴以上货车且在本县持续运营满1年的,一次性奖励车辆购置总价的1%;货车运力累计(不含旧车新转入)达1000载重吨、2000载重吨且在本县持续运营满1年且实际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本县规上企业(含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主营业务货物委托县内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规上物流企业承运,且当年实际运输费用达50万元,按运输费用的1%奖励给货物委托企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
国家和省市出台有其他支持工业和服务业稳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取高不重复”最大力度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
本政策措施牵头落实单位是县经商科技局,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