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8374031H2024-00082 公文种类: 火令
发布机构: 古蔺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21 发布日期: 2024-08-22
文号: 古府布〔2024〕45号 有效性: 无效

古蔺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禁火令

古府布〔2024〕45号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22 10:04: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和《古蔺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三、禁火行为

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四、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入林区。

(三)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五)森林禁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禁止带火种进山入林。

五、相关规定

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禁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和吸烟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核实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警电话:1211908307233135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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