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次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15:36:3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依据

为维护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制统一性和严肃性,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原则。

二、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为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古蔺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古蔺县人民政府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古蔺县人民政府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三个目录。

三、执行标准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通告发布前,县政府已有文件作出失效与废止处理的,失效与废止的时间从原文件宣布之日起算;在本通告发布前未作出失效与废止处理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抓紧修订发布,确保政策有效衔接。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相关行政职能已划转的,由承接行政职能的单位作为起草单位。

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应按照涉及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清理要求以及《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规定,抓紧对自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存在与法律法规内容或原则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适应的,应当及时进行废止或修订,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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