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则式管理规定》)政策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为科学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及时纠正一些地方村庄规划编制盲目追求全覆盖、脱离实际、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和倾向,明确“重点发展村庄可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或多个村庄合并编制,或与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或边界处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其他村庄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明确村庄建设边界以及‘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纳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四川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结合古蔺实际,我县制定了《古蔺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二、出台目的
指导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更好地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通则式管理规定总共有六章。
(一)总则
编制目的:实现乡村规划管理全覆盖,落实管控要求,保障乡村发展。
编制原则:坚守底线,保护优先、挖潜存量,集约高效、以人为本,提升品质、因地制宜,突出 “郎乡蔺韵”地域特色。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古蔺县城镇开发边界外,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可依据本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
(二)底线管控
明确8类核心管控边界,严格限制开发建设活动:
1.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684.27平方千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87.48平方千米,划定面积500.84平方千米,主要分布于县域中西部、南部、东部及北部重点村落,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2.生态保护红线:面积361.47平方千米,含四川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川黄荆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3.历史文化保护线:涵盖2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二郎、太平)、8个中国传统村落、11个四川传统村落,以及红军四渡赤水战役遗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11处历史建筑,按相关专项规划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进行保护管理。
4.其他底线:地质灾害防控线(349.11平方千米,含137处隐患点)、洪涝风险控制线(26.38平方千米,涉及主要河流及水库)、24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103.28平方千米)、矿产资源开发控制线(3.74平方千米)、公益林和天然林(重点分布于西北部山区)等。
(三)村庄分类引导
按发展条件将村庄分为4类,实行差异化管控:
类型 | 数量 | 发展指引 |
城郊融合类 | 40 个 | 承接城镇功能外溢,推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向城镇社区转型。 |
集聚提升类 | 51 个 | 壮大特色产业,集聚人口与设施,推进改造提升,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
保留整治类 | 126 个 | 限制扩张,现状生产生活环境进行整治,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完善配套公共服务。 |
特色保护类 | 29 个 | 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加强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合理利用村庄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 |
(四)村庄建设边界管控
1.边界规模:村庄建设边界总规模控制在100.32平方千米以内,规划划定79.03平方千米,集中分布于城郊融合类和集聚提升类村庄。
2.管控要求:
(1)建设优先向边界内集中,保障村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边界内通过土地整治、增减挂钩优化配置,控制总量不增长。
(3)边界外存量建设用地逐步向边界内集中,少量公共服务、零星产业及散居农房可在符合条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的前提下建设。
(五)村庄建设管控指引
1.选址要求
(1)优先在建设边界内选址,避让地质灾害高危险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敏感区域。
(2)农民建房:“一户一宅”,鼓励利用原有宅基地,向集中居民点(以中型201~600人、小型51~200人、微型≤50人为主,大型601~1000人为辅)集聚。
(3)公益设施:优先利用存量用地,按类型布局(如村委会选址村域中心,托幼设施靠近活动广场)。
(4)产业用地:禁止房地产开发及污染项目,规模化产业优先进入园区,农产品加工可利用存量工业用地。
2.建设标准
(1)农民建房:新建、改(扩)建的村民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执行。
(2)公益设施:村委会用地宜为600-1500平方米,文化活动广场不低于600平方米,学校、卫生院、养老设施等按国家行业标准建设。
(3)产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扩建需经审核,禁止落后产能及破坏生态项目。
3.土地使用控制
(1)兼容性:为促进各类建设用地混合利用,提高规划实施的弹性,在符合规划导向,且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参照《古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版)》,明确本管理规定适用情形中各类用地的兼容性。。
(2)建筑高度: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农村社区服务设施≤18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4米。详见附件6。
(3)建筑密度:详见附件6
(4)容积率:工业用地容积率按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控制。
(5)退距与间距:符合公路、铁路、高压管线等安全距离要求,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并满足正常采光、日照、通行和消防等相关要求。。
4.其他管控
(1)综合防灾: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按高于当地房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1档或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重大工程依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防洪标准宜为10年一遇,森林火灾高发区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2)风貌指引:原则上以川南民居风格的现代建筑为主;建筑平面布局注重与四邻环境的协调;宜采用川南传统的两坡悬山屋顶,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应结合公共服务功能、产业发展门类等明确屋顶形式,鼓励采用坡屋顶;立面总体按川南地区民居的立面形态进行控制;鼓励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综合应用多种建筑材料;建筑整体色彩以白色、浅灰色和青灰色等为主,辅以黄、灰等颜色协调;结合乡村绿化种植和建筑风貌特征,选择乡土植物和果树、茶树等,尽量保留院落及周围原有植被,有效利用房前屋后闲置地。
(3)人居环境: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污水分区治理(管网接入、村级处理站或分散设施),卫生厕所全覆盖,公共空间采用乡土材料铺装。
(六)附则
施行前已批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需编制地块控制图则的特定项目(如农产品初加工),经县规委会审议后作为许可依据(详见附件8)。
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规范执行,必要时出具补充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