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古蔺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06-22 17:55:39 浏览次数: 【字体:

我县自2006年起,参照市上对房地产市场一直实行项目资本金监管,但川内其他城市均没有开展项目资本金监管,周边城市(重庆、贵阳、成都、宜宾、内江、绵阳、南充、自贡、眉山、乐山、广元、德阳、遂宁、攀枝花等)均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于我县项目资本金缴存标准较低,相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而言,对房地产市场的风险防控力度和效果都不够好。

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我局代县政府起草了《古蔺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共三十条,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含乡镇)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监管职责分工。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古蔺支行负责监管各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除了监管房地产企业外还将银行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明确了监管资金的范围。《办法》规定,所有预售资金(不包含车库、车位)包括定金或订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款项,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单位进行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是明确最低预留监管资金标准。最低预留监管资金根据项目所在区域和大小分等级确定,预留最低监管资金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化解,因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一房多卖、违规销售等遗留问题。

                                       单位:万元

区域建设规模及进度

县城

乡镇

备注

5万平方米以下

楼层总数一半

600

300

监管账户预留的最低监管资金在项目综合验收交付使用后一次性解除监管。

 

主体封顶

400

200

外装完工

300

150

综合验收备案前

200

100

5万-10万平方米

楼层总数一半

700

500

主体封顶

500

300

外装完工

300

200

综合验收备案前

200

100

10万平方米以上

楼层总数一半

1200

900

主体封顶

1000

700

外装完工

800

500

综合验收备案前

500

300

 

四是明确了监管工作流程。首先,开发企业在房屋开始预售前,自行选择在我县城区范围内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设立监管账户,与住建局和监管银行签订《古蔺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预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其次,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达成交易协议后,应当协助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最后,开发企业按规定申请划拨使用监管资金。

五是明确了监管资金的拨付条件。开发企业根据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向监管机构申请拨付使用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具体拨付节点和标准为:主体工程按(预售许可)每4层楼(地下层计入总层数,)为一个节点(支付次数不限),保留最低预留预售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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